介面光电公司员工劳动争议执行案

2017年全国法院十大执行案件入选案件   摘要:公司停工,法院通过执行行为为927名员工追回欠薪1800余万,并成功执结1.3亿系列案。   内容介绍:   2010年9月,台湾介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入驻浏阳,在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介面光电(湖南)有限公司。2015年,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公司营运资金出现问题。2016年1月11日,公司委托专人代表与927名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终止确认书》,终止了劳动关系。后经过劳动争议仲裁,927名工人在裁决书生效后分三批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浏阳市人民法院专门开辟绿色通道,安排专人加班加点,仅半个月时间完成927件案件的全部立案审查工作,均立案执行。   另外,介面光电公司因拖欠银行借款与材料商货款的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已达14件,加上这927件案件,共计执行…...

没签劳动合同,遇工伤怎么索赔?

没签劳动合同,遇工伤怎么索赔?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是工伤赔偿中很重要的一项证明,通常劳动合同是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如果没有劳动合同,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也是可以按照工伤赔偿标准赔偿的,下面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  (一)没有劳动合同怎么证明事实劳动关系   虽然没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只要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然可以按照工伤赔偿标准赔偿。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需存在雇佣劳动的事实存在。   “事实劳动关系”合法地位,确认了劳动关系不依赖书面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扩大了劳动保护范围,对不签定劳动合同的雇主有了更大约束,更多的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证明事实劳动关系有利的证据:   (1…...

袁巧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袁巧娥系浙江省云和县华夏工艺厂(系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其与丈夫夏根发(另案处理)共同经营该厂。自2011年年初开始,该厂长期拖欠工人工资。2011年9月初,袁巧娥与夏根发突然逃匿,手机关机无法联系。9月9日,云和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发出指令书,指令华夏工艺厂于9月13日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同日,云和县人民法院对华夏工艺厂的机器设备进行了财产保全。9月21日,因袁巧娥与夏根发未如期履行,云和县人民法院正式立案调查。10月8日,袁巧娥到云和县人民法院核对拖欠的工人工资情况。经法院判决和调解,华夏工艺厂拖欠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290 270.52元。10月下旬,袁巧娥再次逃匿,并改变联系方式。2012年1月15日,该案被移送至云和县公安局,并于次日被立刑事案件。1月19日,袁…...

关于徐成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例

(一)基本案情 1999年被告人徐成海与林殿杰、崔淑霞投资成立吉林市金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主营日用百货等批发零售。被告人徐成海为对外投资,于2008年10月22日与张建军投资注册成立吉林市大德投资有限公司,两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被告人徐成海。 2008年11月,蛟河市盛财煤矿投资人冷淑奎找被告人徐成海为其煤矿投资。同年11月18日,冷淑奎作为甲方蛟河市盛财煤矿法人代表,徐成海代表大德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大德公司的股东张建军作为丙方,三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由甲方以整合后的蛟河市盛财煤矿及全部固定资产和大型设备、材料出资,乙方、丙方出资1,200万元,对盛财煤矿改造和开采。利润按甲方47%,乙方45%,丙方8%比例分配,合作期限为自乙、丙方第一笔资金到位之日起至本矿区域内资源枯竭停采止。...

王凤生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6月,葫芦岛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某建筑公司)与某某集团签订合同,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葫芦岛市龙港区某小区其中六栋住宅楼的工程。被告人王凤生作为某建筑公司该公司项目负责人承建该小区15号楼的施工工程。王凤生先后找到刘某(力工)、岳某某(放线工人)、乔某某(散水工人)、田某某(水暖工人)、满某某(抹灰、砌砖工人)、于某某(外墙保温)等人,随即开始施工。该工程于2011年10月交工,期间某建筑公司负责人宋某某多次以现金、转账等方式将工程款支付给王凤生20余笔,总金额达230万余元。在工程结束后,王凤生便更换电话号码失去联系,工人多次寻找王凤生,王凤生均以“现在手里没钱”、“甲方未结账”等言辞推脱工人,拒绝支付工资,后王凤生在给个别工人打下欠条后便再...

谭某某与郑某某、刘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554号 原某谭**。 委托代理人刘兴河,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雷莉,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郑**。 被告刘**。 原某谭**诉被告郑**、被告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玉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某谭**及其委...

陈某某与湖南长沙金空间装饰实业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芦法立管字第70号 原告陈**,男,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湖南长沙金空间装饰实业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新华西路999号中央商业广场32/724(1栋710)。 负责人罗**,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委托代理人雷莉,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受理原告陈**诉被告湖南长沙金空间装饰实业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