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凤生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6月,葫芦岛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某建筑公司)与某某集团签订合同,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葫芦岛市龙港区某小区其中六栋住宅楼的工程。被告人王凤生作为某建筑公司该公司项目负责人承建该小区15号楼的施工工程。王凤生先后找到刘某(力工)、岳某某(放线工人)、乔某某(散水工人)、田某某(水暖工人)、满某某(抹灰、砌砖工人)、于某某(外墙保温)等人,随即开始施工。该工程于2011年10月交工,期间某建筑公司负责人宋某某多次以现金、转账等方式将工程款支付给王凤生20余笔,总金额达230万余元。在工程结束后,王凤生便更换电话号码失去联系,工人多次寻找王凤生,王凤生均以“现在手里没钱”、“甲方未结账”等言辞推脱工人,拒绝支付工资,后王凤生在给个别工人打下欠条后便再次失去联系。因某某集团与某建筑公司(王凤生承建的15号楼工程)无法结算,为此某某集团于2013年1月16日将上述情况公告于葫芦岛日报,但因未找到王凤生,造成工程无法结算。经龙港区劳动监察大队核实,王凤生共拖欠工人工资达50余万元。2014年1月13日,龙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向某建筑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支付工资,1月22日某建筑公司先后分别支付刘某、于某某工资款10万元和5万元。被告人王凤生被抓获后对其通过更换电话号码、推脱等方式将工程款以隐匿、转移,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对欠款数额存在异议,后经过王凤生与上述工人逐一核对账目,欠刘某178500元(某建筑公司已支付10万元),欠岳某某10000元,欠乔某某4000元,欠田某某30000元,欠满某某60000元,欠于某某65000元(某建筑公司已支付5万元),应欠劳动者工资共计34,7500元。2014年12月,葫芦岛某建筑公司将此款全部支付。

(二)裁判结果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凤生作为某建筑公司名下的项目负责人是工人工资发放的实际主体,在收到工程款后逃匿、拒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龙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对某建筑公司已下发并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被告人王凤生作为某建筑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因其逃匿行为导致某建筑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后无法找到被告人王凤生,应视为该决定书已经对被告人王凤生送达。被告人王凤生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正确,应予确认。鉴于被告人王凤生自愿认罪,在提起公诉前已经由某建筑公司支付工人工资,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王凤生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典型意义

一段时期以来,部分地方用工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现象比较突出,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成为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主要受害者。《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各级法院高度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认真贯彻执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