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株洲金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莉,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金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红旗北路47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株洲金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因被告株洲金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依法登报公告送达。本院依法书面通知原告***自收到缴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原告***未按期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决定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