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变更不影响用工责任的承担

贺某系某新型材料公司的员工,该公司未为贺某办理工伤保险。2014年3月8日4时50分左右,贺某在切割机西边挂钩区清理垃圾时,被从行车上脱落的铁模框砸伤,后经救治无效死亡。2014年6月24日,人社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贺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贺某的丈夫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新型材料立公司赔付贺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在案件审理期间,公司辩称贺某于2014年3月8日因工受伤,而公司现所有人是在2014年6月1日从原法定代表人处接手的,故对之前发生的事情并无责任。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事项,不影响工伤保险责任承担,遂判决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 一、重复用工的法律责任 我国原则上不承认重复用工,因而如果企业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一旦给其他单…...

用工方请求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遭反诉

2013年2月,原告上海典台硫精砂有限公司将厂区内修建蓄水池和抽水房的工程承包给不具施工资质的个人岳某。岳某邀约陈某等参与施工,典台公司与陈某等议定了工价。2013年2月26日,陈某在施工时不幸被典台公司租赁铲车推出的石头砸伤。当日,陈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典台公司支付了住院费14969.5元2014年3月3日,南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典台公司为用人单位作出工伤决定书,认定陈某受伤属工伤性质,双方未提出异议。2014年9月1日,南川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陈某为九级伤残。2014年12月23日,南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解除典台公司与陈某劳动合同关系,由典台公司向陈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61494元。典台公司不服裁定诉至法院。 一、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在现实生活中…...

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3年1月起,刘某一直在上海市某金融公司从事花木维护工作。2014年11月5日,金融公司通知刘某,自即日起刘某应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由劳务公司派遣到金融公司从事原工作,工资也改由劳务公司发放。2014年3月,刘某在工作时受伤,后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评为7级伤残。金融公司支付了刘某的医疗费后,就不再过问。刘某到劳务公司要求待遇时,劳务公司也一直推托。2014年5月,刘某提起劳动争议申诉,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支付工伤待遇。 一、劳务派遣中权利义务的分配 劳务派遣涉及三个法律关系,即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派遣协议关系、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指挥管理关系。对不同的法律关系进行权利义务分配的方法也有所不同。 1、劳务派遣单…...

工伤赔偿调解结案

甲某是外地人,在津某厂发生工伤。代理人代为向工伤科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后,经代理人参照职业病和工伤伤残级别标准,可能构成十级伤残,评上九级残的可能也是有的,停工留薪期初估为三个月。甲某的月工资为2200元,按十级残的赔偿标准为七个月本人工资加上5个月上一年度职平工资,总额为34760元。另算上停工留薪期的三个月工资为4万元左右。如果调解想拿到4万的可能性是很小的。 但代理人发现单位未与甲某签订劳动合同,未与甲某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签合同在仲裁时效内是可以主丙双倍工资差额的,补缴社会保险是可以单方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并可获得经济补偿金的。且以上两项是可以通过劳动监察投诉解决的。投诉解决势必会让劳动监察部门了解到公司其它员工的保险缴纳情况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这样单位势必要被罚款整顿…...

申请认定工伤应当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要求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后,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 其中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要求为30日,即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特殊情况下未能及时提出申请的,经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同意后可以延长。 如果是由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的,那么,提出申请的时间要求为一年。这儿的一年是不变期间,不可以延长。也就是说,如果超过一年后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可以不予受理的,这种情况下,除非用人单位仍然同意员工认定工伤,否则员工很难维权。 实践中也有员工在超过一年后再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并且诉讼成功的…...

劳动关系和工伤责任主体的认定

【裁判要点】 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造成事故伤害的,应认定承包单位与用工个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将承包单位作为工伤责任主体。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一审原告):包头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 一审被告):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郑付桃。 第三人郑付桃的丈夫李存元系原告包头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第八公司)的雇佣临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1月16日,上诉人建工(集团)第八公司在承揽希望铝业土建工程后,将该工程转包给刘国英,李存元在刘国英承包的土建工地上工作。2011年12月2日,李存元因家中有事向施工员请假。 2011年12月4日8时5分许,李存元驾驶电动车在南绕城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