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原告上海典台硫精砂有限公司将厂区内修建蓄水池和抽水房的工程承包给不具施工资质的个人岳某。岳某邀约陈某等参与施工,典台公司与陈某等议定了工价。2013年2月26日,陈某在施工时不幸被典台公司租赁铲车推出的石头砸伤。当日,陈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典台公司支付了住院费14969.5元2014年3月3日,南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典台公司为用人单位作出工伤决定书,认定陈某受伤属工伤性质,双方未提出异议。2014年9月1日,南川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陈某为九级伤残。2014年12月23日,南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解除典台公司与陈某劳动合同关系,由典台公司向陈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61494元。典台公司不服裁定诉至法院。
一、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在现实生活中,正确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对于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的索赔具有重要意义;劳动者与用工者之间具有何种法律关系,是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的索赔基础性问题。劳动者所处的法律关系不同,其损害的求偿依据和赔偿标准也不同。
如果劳动者与用工者之间具有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进行索赔。如果劳动者与用工者之间是普通的民事劳务关系,劳动者只能依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民事规范进行求偿。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保证最低工资标准的发放,并应缴纳工伤、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雇员按照雇用人的要求,利用雇用人提供的条件,在雇用人的指示、监督下,以自身的技能为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受伤,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双方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以下列标准判定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2)劳动者付出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作证”等身份证件。
二、事实劳动关系工伤认定
事实劳动关系工伤认定首先要先确定劳动关系的存在,目前,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无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就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而言,一般认为目前我国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只认可了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从实践中看,无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一般又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另一种是原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是引起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最主要的原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新《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审理劳动合同纠纷中,相当一部分仲裁机构或法院对于无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或者不受理,或者认定为无效,因此导致许多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2、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关于无效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了两种情形: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对于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劳动法未作出明确规定。从劳动法规定看,无效劳动合同一般是由于主体不合格、合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订立合同采取欺诈、威胁手段等原因所致。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即劳动合同是自始无效。这时,如果劳动者已提供了劳动,则自始无效的劳动合同已不能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相互提出请求权的基础。如果按合同法的理论,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显然,劳动合同无法适用合同法的原理,劳动力一旦付出,就无法恢复到合同订约前的状态。对因劳动合同无效而发生的劳动关系,同样应当视为一种事实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劳动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劳动提出报酬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