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肿瘤药品有限公司销售假药案

  2018年8月,被告单位北京某肿瘤药品有限公司通过非正规渠道低价采购药品“日达仙(注射用胸腺法新)”。被告人卢某、赵某、张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吴某、汪某作为公司负责销售的直接责任人员,在明知上述药品没有合法手续,系从非法渠道采购且采购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情况下,仍然以该单位的名义于2018年9月7日、11日在北京市东城区分两次向被害人吴某某销售上述“日达仙(注射用胸腺法新)”共8盒,销售金额共计9600元。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涉案“日达仙(注射用胸腺法新)”按进口药品注册标准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属于与国家药品标准不符。经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药品为假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北京某肿瘤药品有限公司销售假药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

“黑作坊”将中药和西药混合研磨成粉冒充纯中药销售

  2018年至2020年9月,被告人高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广东省普宁市南亨里其住所内,用中药材首乌、甘草、大茴和西药溴已新、土霉素片、复方甘草片、磷酸氢钙咀嚼片、醋酸泼尼松、马来酸氯苯那敏等按照一定比例混合研磨成粉,并雇佣被告人李某将药粉分包、包装为成品。高某使用“特效咳喘灵”的假药名,编造该药粉为“祖传秘方”“纯中药成份”,主治咳嗽、肺结核、哮喘、支气管炎,并以每包25元至4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86万余元。李某还从高某处低价购买上述假药并加价销售给被告人黄某等人。经江苏省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药品为假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高某生产、销售金额达18…...

用针管灌装生理盐水假冒九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销售

  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牛某某在得知九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以下简称九价疫苗)畅销之后,遂寻找与正品类似的包装、耗材及相关工艺,准备生产假冒产品。2018年7月至10月,牛某某通过他人先后购买针管、推杆、皮塞、针头等物品共计4万余套,并订制假冒九价疫苗所需的包装盒、说明书、标签等物品共计4.1万余套。其间,牛某某与同案被告人张某某在山东省单县以向针管内灌装生理盐水的方式生产假冒九价疫苗,再通过商标粘贴、托盘塑封等工艺,共生产假冒九价疫苗2.3万支。牛某某、张某某通过多个医美类微信群等渠道,对外销售上述假冒九价疫苗9004支,销售金额达120余万元。经苏州市药品检验检测研究中心检验,抽样送检的假冒九价疫苗内,所含液体成分与生理盐水基本一致。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张…...

规避疫情防控检查拒不报告行程导致多名学生感染的王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2022年1月20日,山西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调整疫情防控有关措施的通知》,要求“14天内有中高风险旅居史的入晋返晋人员一律实施‘14+5’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其他省外低风险入晋返晋人员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第一时间向属地社区(村)和单位报告”。2月7日,山西省疫情防控办发布提示,省外入返晋人员须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能提供的,要求第一时间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并做好健康监测。2月16日,太原市疫情防控办发布紧急提示,要求2月1日以来有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满洲里市旅居史的人员,或与病例活动轨迹有交集的返(抵)晋人员,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单位或酒店报告。   王某某系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销售员,负责教辅书籍的推广销…...

初筛阳性仍乘坐动车导致疫情传播的曾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2022年3月13日,上海疫情暴发后,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上海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措施》通告,通知市民非必要不离沪,确需离沪的人员须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   3月15日,曾某某从宁波前往上海,帮助在菜市场的同乡贩卖蚕豆。3月25日,曾某某出现咳嗽、流鼻涕等症状,自行去药店购买感冒药服用。3月27日,曾某某前往医院进行单采核酸检测。3月28日上午8时许,曾某某接到其核酸检测出现异常的电话通知,要求其参加复检。   曾某某接到该通知后,立即将原订购的3月28日D3135次动车票(10:39途经上海虹桥)改签为同日D3205次动车票(9:35上海虹桥发车),并于当日乘坐该动车返回福建省莆田市。当日下午到达莆田后,曾某某乘坐赵某某驾驶的网约车回到家中。   3月…...

江西安义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女方与男方订婚,男方家支付女方家彩礼款36万元,其中女方收到16万元,女方哥哥收到20万元。几年后,女方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父亲和哥哥,要求返还上述彩礼款20万元及承担利息。近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对该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了审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帅某丽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帅某丽系帅某福的女儿,系帅某君的妹妹。2017年初,帅某丽与熊某新订立婚约,双方家庭约定彩礼款36万元。2017年1月5日,熊某新的父亲熊某明转账支付给帅某丽16万元,转账支付给帅某君20万元。此后,帅某福、帅某君并未约定上述彩礼款属于向帅某丽借取,也未出具借条。   2022年2月23日,帅某丽以民间借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其父亲帅某福和哥哥帅某君返还上述彩礼款。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帅某丽以民间…...

人工智能软件擅自使用自然人形象创设虚拟人物构成侵权

 一、简要案情   被告运营某款智能手机记账软件,在该软件中,用户可以自行创设或添加“AI陪伴者”,设定“AI陪伴者”的名称、头像、与用户的关系、相互称谓等,并通过系统功能设置“AI陪伴者”与用户的互动内容,系统称之为“调教”。本案原告何某系公众人物,在原告未同意的情况下,该软件中出现了以原告姓名、肖像为标识的“AI陪伴者”,同时,被告通过算法应用,将该角色开放给众多用户,允许用户上传大量原告的“表情包”,制作图文互动内容从而实现“调教”该“AI陪伴者”的功能。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肖像权、一般人格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二、裁判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软件中,用户使用原告的姓名、肖像创设虚拟人物,制作互动素材,将原告的姓…...

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一、简要案情   原告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吴某、案外人徐某系该小区业主。2020年12月11日,徐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了15秒的短视频,并在群内发表“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被告吴某接着发表“现在一点这个东西就这么多钱,到时电梯坏了,楼顶坏了等咋办,维修基金被物业套完了,拍拍屁股走人了,业主找谁去!”“真要大修没钱就自生自灭了,太黑心了”“所以这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迫在眉睫”“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要求公示名单”等言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内制止吴某并要求吴某道歉,吴某继续发表“凭什么跟你道歉”“我说的是事实”等。原告某物业公司认为被告吴某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裁判结果…...

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

  一、简要案情   原、被告系同一小区前后楼栋的邻居,两家最近距离不足20米。在小区已有安防监控设施的基础上,被告为随时监测住宅周边,在其入户门上安装一款采用人脸识别技术、可自动拍摄视频并存储的可视门铃,位置正对原告等前栋楼多家住户的卧室和阳台。原告认为,被告可通过手机app操控可视门铃、长期监控原告住宅,侵犯其隐私,生活不得安宁。被告认为,可视门铃感应距离仅3米,拍摄到的原告家模糊不清,不构成隐私,其从未有窥探原告的意图,对方应予以理解,不同意将可视门铃拆除或移位。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拆除可视门铃、赔礼道歉并赔偿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虽是在自有空间内安装可视门铃,但设备拍摄的范围超出其自有领域,摄入了原告的住宅。而住…...

大规模非法买卖个人信息侵害人格权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简要案情   2019年2月起,被告孙某以34000元的价格,将自己从网络购买、互换得到的4万余条含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的个人信息,通过微信、QQ等方式贩卖给案外人刘某。案外人刘某在获取相关信息后用于虚假的外汇业务推广。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孙某未经他人许可,在互联网上公然非法买卖、提供个人信息,造成4万余条个人信息被非法买卖、使用,严重侵害社会众多不特定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据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二、裁判结果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被告孙某在未取得众多不特定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