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0日,山西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调整疫情防控有关措施的通知》,要求“14天内有中高风险旅居史的入晋返晋人员一律实施‘14+5’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其他省外低风险入晋返晋人员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第一时间向属地社区(村)和单位报告”。2月7日,山西省疫情防控办发布提示,省外入返晋人员须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能提供的,要求第一时间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并做好健康监测。2月16日,太原市疫情防控办发布紧急提示,要求2月1日以来有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满洲里市旅居史的人员,或与病例活动轨迹有交集的返(抵)晋人员,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单位或酒店报告。
王某某系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销售员,负责教辅书籍的推广销售工作。2022年2月12日,王某某与其母亲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某酒店参加生日宴会。2月19日,王某某在明知呼和浩特市人员非必要不离呼、自己的行程码已被标星的情况下,多次联系他人要求借用对方的行程码,并特意租用“晋A”牌照车辆,由呼和浩特市自驾前往山西省太原市推销教辅材料。
进入太原市后,王某某相继收到山西省疫情防控办公室电话、短信通知,要求其进行信息登记。但王某某仍不履行登记报备等相关义务,不及时进行核酸检测,多次到人员密集的场所停留、活动,并于2月20日16时左右到太原市阳曲县某某中学推销教辅材料,16时20分左右离开;18时左右到太原市某某中学推销教辅材料,18时10分左右离开。
2月21日零时许,王某某的母亲通过微信告知其12日在呼和浩特市参加宴会的人员中已经出现确诊病例,包括其母亲在内的参加宴会人员已被集中隔离,并多次催促王某某进行核酸检测。王某某明知自己属于密切接触者,仍未向太原市疫情防控有关部门报告或采取有效的自我隔离措施。当日下午,在其身体已出现咳嗽、乏力等疑似新冠肺炎感染症状的情况下,王某某为了躲避查验,避开高速公路,通过108国道自驾到达山西省忻州市,并多次到人员密集场所停留、活动。
2022年2月22日上午,王某某到医院进行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之后被确诊为感染新冠肺炎。疾控部门工作人员在向其核实情况时,王某某没有如实报告行程,故意隐瞒了曾到太原市阳曲县某某中学和太原市某某中学推销书籍的行程和活动轨迹,延误了疫情防控相关工作,导致太原市5名学生感染新冠肺炎。王某某被确诊后,太原市、忻州市四千余人被集中隔离、多个区域被封控、多处场所被管控,给两地居民的生活、工作造成重大影响。
2022年2月24日,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王某某立案侦查,并主动听取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对收集完善相关证据提出的意见建议,目前案件正在侦查中。
来源:新华社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