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唐倩)近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漆河法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债权人王某因未及时主张权利,担保人李某被免除担保责任。
2017年6月7日,张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1年,李某作为担保人为该笔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张某向王某出具借条1份,李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但借条中对担保人李某的保证方式、保证范围、担保期间均未做约定。1年后,王某多次向张某催讨借款均未果。于是,王某将张某、李某诉至桃源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张某立即偿还借款5万元,并由李某对该笔借款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张某之间借贷事实清楚,张某应偿还王某借款5万元。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本案中,李某作为借款人的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条中未明确李某承担何种方式的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李某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由于合同中未约定李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故李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自2018年6月7日起六个月内。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现王某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向张某积极催款,并未举证证明其在李某的保证期间内向李某要求过承担保证责任,故李某的保证责任已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