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屋漏水为由拒交物业费 法院判决如数交纳

  中国法院网讯(尚梨)近日,湖南华容某小区业主以房屋漏水为由,拒交两年物业费,被小区某物业公司诉至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决业主杨某向某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1680元。

  杨某系华容县某小区业主。2016年11月30日,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约定由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期限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物业服务费为:标准住宅0.5元/平方米/月;电梯房住宅1.1元/平方米/月;商业门面30元/间/月;车库10元/间/月。合同签订后,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合同期满之日,即2019年11月30日,目前已退出该小区。杨某的房屋面积为140.25平方米,按照0.5元/平方米/月每月的标准,每月应交物业费70元。杨某仅按约交纳了第一年的物业服务费,之后,便以房屋漏水为由拒交。

  法院审理认为,某物业公司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该小区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杨某作为该小区业主,享受了物业服务,应当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不是房屋漏水的责任主体,杨某辩称的房屋漏水问题,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能构成其拒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