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张文)65岁的邓某骑自行车被电动车撞伤倒地后,电动车车主驾车逃逸。事后双方协商未果,邓某将电动车车主诉至法院。近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周某赔偿原告邓某各项损失共计18万元。
2019年11月,邓某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途中,被周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撞倒在地,周某下车询问邓某情况后,未留下联系方式和个人信息即驾车驶离事故现场。后邓某被同事送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伤情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经桃源县交警大队侦查,确认周某系该起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并认定:周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人受伤后,驾车驶离事故现场,属肇事逃逸,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邓某无责任。
事发时,周某驾驶的电动车投保的系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因周某具有肇事逃逸情节,保险公司主张不承担责任。经审查,法院认为,保险公司采取了明显标志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对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主张,予以采纳。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电动车经鉴定属机动车范畴,在道路上行使,周某作为该电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依法应购买交强险而未购买,故周某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之外的损失,由当事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因本案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邓某无责任,故邓某在交强险之外的损失,亦应由周某承担。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周某赔偿邓某因交通事故遭受的各项损失共计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