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邬某因日常工作受伤导致左腿骨折住院并于次月出院。受伤后邬某无法参加工作。2008年7月深圳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认定邬某受伤属工伤。但自邬某受伤后,公司因否认、不服伤害属于工伤而一直拒发医疗期工资,导致邬某生活困难。2008年9月,邬某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期工资若干元。此时,邬某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支持了邬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请求,对于医疗期工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邬某可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明确医疗终结日期后再觅法律途径解决。
工伤索赔的时间漫长,是摆在大多数工伤员工及代理工伤赔偿案件律师面前的问题。本案邬某因公司不服工伤认定结论拒发工资而生活困难,又因伤势较重,医疗终结其较长而生活难以支撑。故在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况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本案邬某的特殊情况从立案到裁决都得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充分理解和支持。在立案阶段,律师明确支持本案是就部分赔偿项目先行提起的仲裁,之后还要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提起仲裁,二次项目不重复,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同了本律师的做法并予以立案。在审理阶段,因邬某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医疗终结日期尚不明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更是明确指出,邬某可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明确医疗终结日期后再觅法律途径解决。 因此,本案获得了满意的结果,为当事人解决了燃眉之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做法也是以人为本、创造性的理解和适用法律,符合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