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驾驶员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还是承包关系?

为规范出租车营运市场,某市交通局下发文件,要求企业与营运车辆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及运营任务承包合同。后甲与A出租公司签订《出租汽车运营任务承包合同》,由A出租公司向甲提供车牌号为×××出租车一台,车辆产权和营运权归A出租公司所有,承包营运期限为2009年*月*日起至2014年*月*日止。同日,甲与A出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甲的工作岗位为×××出租车驾驶员。2015年*月*日,甲与A出租公司续签《出租汽车运营任务承包合同》,确定承包营运期限为2015年*月*日起至2019年*月*日止,本合同为2015年*月*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的附件。2018年10月*日,甲以A出租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09年*月*日至2018年*月*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区仲裁委于2018年*月*日作出仲裁裁决,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09年*月*日至2018年*月*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A出租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认定甲与A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属于承包关系。

法院判决:双方属于劳动关系。A出租公司与甲于同一天签订《劳动合同书》及《出租汽车运营任务承包合同》,根据《劳动合同书》确定的内容,甲的工作岗位为出租车驾驶员为A出租公司的出租车从事营运驾驶,而《出租汽车运营任务承包合同》则约定由A出租公司向甲提供一台出租车,车辆产权和营运权归A出租公司所有,虽然两份合同的签订时间在同一天,且同时生效,但根据合同的约定看,应确认承包合同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进一步约定,且承包合同是双方在成立劳动关系的基础上进行的补充约定。本案中,A出租公司与甲签订劳动合同后,为甲购买社会保险,承担用工成本,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甲遵守A出租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接受A出租公司的管理培训,对外以A出租公司的名义搭载乘客,甲的收入来源主要依靠A出租公司提供的车辆,甲在组织上、经济上对A出租公司有一定的从属性,二者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A出租公司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对甲于2014年*月*日至2015年*月*日期间以其名义从事的驾驶员工作没有提出异议,并于2015年*月*日再次与甲签订承包合同,同时确认该承包合同为2015年*月*日《劳动合同》的附件,A出租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甲因自身原因放弃与出租车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应视为双方仍以原条件履行劳动合同。A出租公司以前后签订合同存在空档时间为由主张该时间段不存在劳动关系,且以双方签订承包合同为由,主张双方存在承包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