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反悔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江苏吴江法院2017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案情] 2015年6月18日,周某进入某纺织公司工作。2016年8月17日,周某进行离职移交,并在载明离职移交内容的书面材料上签字确认,同时在上述材料上签字的还有工作接替人及纺织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2016年11月7日,周某向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依法裁定纺织公司与周某签订书面的以周某在纺织公司处已实际履行的工作岗位、地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为内容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安排周某回厂恢复工作;2、依法裁定纺织公司按月定期足额支付周某2016年8月19日至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之日止正常工资,并交纳该段期间应交各项社会保险;3、依法裁定纺织公司支付周某2016年6月18日至双方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日止双倍工资。仲裁庭审中,周某陈述其两次向纺织公司提出离职,纺织公司未批复。纺织公司陈述周某第一次辞职通过qq聊天发送,纺织公司法定代表人当时出差没有看到,第二次辞职已作出回应,认可辞职。2016年12月29日,仲裁裁决驳回周某的仲裁请求,周某不服上述裁决,遂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点评]本案中,从离职移交的书面材料可知,周某不仅于2016年8月17日有离职移交行为,并且周某是在明知其岗位有接替人的情况下进行的离职移交,且该行为也经过了纺织公司的确认,由此可认定双方已在2016年8月17日正式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周某主张的各项诉讼请求均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司法实践中,劳动者滥用诉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像劳动者在提出离职申请并且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后反悔,又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支付争议期间工资待遇的,有违诚信,也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