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城变鞋城 商户能否要求解除商铺租赁合同

案情简介:

某商城招租,张某与商城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张某承租商城内某号摊位,仅作经营服装使用,租赁期间未经商城同意张某不得改变商铺用途,张某在合同期内必须用于服装经营。合同签订后,张某向商城缴纳了经营保证金及冷暖费。商城开业后命名为“XX服饰广场”,张某在承租的摊位上经营女装。但半年后,商城调整了经营范围,改为经营鞋业,名称也改为“XX鞋城”,商城以XX鞋城的名义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商城变更经营范围及名称后,张某的女装生意受到较大影响,张某遂与商城协商解除租赁合同,因迟迟不能与商城协商一致,张某自行撤离了摊位。张某撤离后,商城将该摊位再次出租给其他商户使用。

张某与商城协商退还保证金及剩余租期内的租金、冷暖费,商城认为张某因经营不善自行撤离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双方之间租赁合同的约定,张某预付的租金、保证金、冷暖费作为对商城的违约赔偿,不应当返还。张某撤离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张某预交的费用是否还能要回来呢?

律师解析:

通常情况下商户不能以经营不善作为解除租赁合同的理由,因为商业经营本身存在风险,商户不能将自身经营风险转嫁给商城,但本案存在特殊情况。张某承租时商城经营类别为服装城,张某经营内容与此一致,均为服装。张某承租商铺是基于商场能够为其经营服装提供便利条件,商城应当保证提供与承租时一致的经营环境。当商场变更为鞋城时,张某承租商铺的便利条件消失,甚至给其经营带来不便,客观事实与订立合同时相比发生了重大变化,以致张某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张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保证经、预付的租金及冷暖费应当退还。如商城拒绝退还,张某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商场退还相应费用。

判决结果:

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商城退还张某保证金及部分房租和冷暖费,张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