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驾翻车致伤残 同桌饮酒者被判担责

  中国法院网讯(梁军)一人酒驾出事,同桌的是否要担责?近日,发生在湖北枣阳的一起案例,酒驾受伤男子将同桌喝酒的五人告上法庭,枣阳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判决五名同席饮酒者共同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

  2019年2月28日,枣阳男子董某江邀请张某线、黄某成、赵某财、姜某波为妹妹董某兰修葺房屋,后在董某兰家中吃晚饭。席间,几人一起共喝了三斤白酒。

  饭后,董某江在醉酒的情况下,独自驾驶三轮低速车行驶至西二环交汇处时,发生侧翻,致本人右下肢毁损伤、左桡骨骨折、右尺骨鹰嘴骨折等处受伤,花费51611.92元医疗费用。

  后因赔偿问题,双方发生争议,董某江遂将同桌的5个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董某江邀请被告张某线、黄某成、赵某财、姜某波为其妹妹董某兰修葺房屋,后在董某兰家中吃晚饭。席间几人共同饮酒,饭后董某江独自驾车回家,张某线、董某兰、黄某成、赵某财、姜某波作为共同用餐、饮酒人,未尽劝阻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诉求赔偿各项损失有理,但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对原告请求的各项损失核定为921292.37元。本次事故因原告方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此次事故90%的责任。

  五被告席间未尽到劝诫、警免义务,应共同承担10%的责任,即92129.24元。董某兰为受益人和宴请人,故应承担赔偿款92129.24元中的40%。下余由张某线、黄某成、赵某财、姜某波各自赔偿13819.38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大家在聚会时应适度饮酒不劝酒,饮酒后切勿驾驶车辆,如确实需要驾车离开的,可联系亲友或者代驾人员代为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