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梁军)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用人单位不服工伤认定而状告人社局的行政案件。一审判决驳回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维持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17年年初,李某平进入和丰公司上班,成为该公司搬运工。2018年8月28日9时许,李某平在和丰公司给货车上货期间不慎从货车上摔落至地面,致III级脑外伤、多处骨折等处受伤。2019年8月17日,李某平向枣阳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认定李某平受伤为工伤的决定。2020年4月13日,和丰公司认为李某平受伤是货车司机的过错所致,应由货车司机赔偿。其与李某平系临时雇佣关系,不服工伤认定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平于2017年初进入和丰公司上班,在该公司做搬运工。2018年8月28日在和丰公司给货车上货时受到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和丰公司法定代表人按月支付李某平工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具有连续性,且该公司有上、下班作息时间规定,和丰公司与李某平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枣阳市人社局认定事实清楚。枣阳市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李元平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适用法律正确。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