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樊雨兰 程娜)公司未依法清算被注销,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债权人的权益如何维护?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多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9年元月,江西某建筑公司承包一家宾馆的装修工程,向原告等人购买装修材料,承诺在验收合格后即付清款项。原告等人按要求将材料送至工地,该公司项目负责人验收后并未立即支付款项,而是在付款单上确认欠款金额。之后,原告等人多次向该公司负责人讨要,但均以各种理由未付。经查,江西某建筑公司于2019年7月登记注销。原告等人认为该公司在注销前未履行清算义务,公司各股东应承担责任,为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公司名股东承担支付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公司登记机关提供的江西某建筑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清算报告等材料及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可知,该公司于2019年7月登记注销,九名被告作为该公司股东,未在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及书面通知债权人申请债权,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并以无债权债务的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的规定,原告主张该公司九股东承担支付义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相应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