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梁军)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用人单位不服工伤认定而状告人社局的行政案件。一审判决驳回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维持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17年年初,李某平进入和丰公司上班,成为该公司搬运工。2018年8月28日9时许,李某平在和丰公司给货车上货期间不慎从货车上摔落至地面,致III级脑外伤、多处骨折等处受伤。2019年8月17日,李某平向枣阳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认定李某平受伤为工伤的决定。2020年4月13日,和丰公司认为李某平受伤是货车司机的过错所致,应由货车司机赔偿。其与李某平系临时雇佣关系,不服工伤认定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平于2017年初进入和丰公司上班,在该公…...
职工在外单位履职受伤 法院判决认定为工伤
中国法院网讯(卢佳妮)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因用人单位不服工伤认定而状告人社局的行政案件。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维持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18年1月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装卸业务协议书》,约定由B公司向A公司提供煤炭装卸场地及装卸服务。协议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0日。王某系A公司职工,受A公司安排,在B公司的货场履职,其工作职责是对货物的装卸进行监督检查。 2018年10月26日,王某为完成A公司指派的工作任务,在B公司货场内作业检查时,不慎被一辆铲车压到双脚,导致双下肢挤压伤、胫腓骨骨折、多发性跖骨骨折、踝和足水平多神经损伤。王某向…...
高空坠物致财产损失 所有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判决被告周某赔偿原告邓某车辆损失9,648元。 原、被告为同一小区住户,其中原告邓某居住在A栋712室,被告周某居住在C栋304室。2019年8月12日晚,原告将其车辆停放在C栋楼下。当晚,被告家的玻璃坠落,致使原告的小车受损,当晚,原告邓某向公安机关报警,随后原告邓某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安支公司报案。原告曾找被告商量赔偿事宜,被告以非人为原因造成为由拒绝赔偿。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本院对车辆瑕疵部位按换件为主的维修方案进行维修费用评估,评估结论为:按市场修复方案为主的修复费用为16,08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
劳动关系和工伤责任主体的认定
【裁判要点】 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造成事故伤害的,应认定承包单位与用工个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将承包单位作为工伤责任主体。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一审原告):包头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 一审被告):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郑付桃。 第三人郑付桃的丈夫李存元系原告包头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第八公司)的雇佣临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1月16日,上诉人建工(集团)第八公司在承揽希望铝业土建工程后,将该工程转包给刘国英,李存元在刘国英承包的土建工地上工作。2011年12月2日,李存元因家中有事向施工员请假。 2011年12月4日8时5分许,李存元驾驶电动车在南绕城公路…...
刘自荣诉米泉市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01年1月7日,新疆米泉市铁厂沟镇三矿副矿长刘自荣得知矿井煤层采仓仓顶被拉空,将给煤矿生产安全带来隐患。为保证煤矿安全生产,1月8日晚10时许,刘自荣与炮工余远贵一起在职工宿舍内,将瞬发电雷管改制成延期电雷管时,雷管爆炸,将刘自荣的左手拇指、食指、中指炸去,无名指受伤。事发后,铁厂沟镇煤矿立即将刘自荣送往医院救治,并承担了刘自荣的全部医疗费用。3月21日,铁厂沟镇煤矿与刘自荣达成赔偿协议,由铁厂沟镇煤矿给刘自荣今后生活费、营养费一次性补助15000元。4月9日,刘自荣向米泉市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2002年7月3日,米泉市劳动局作出《关于不予认定刘自荣为工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