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中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招投标投诉处理纠纷
【案例精要】
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事项履行调查处理职责,不仅要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更要在实体上查清事实,在处理结果上体现公平正义,避免形式主义,实现实质法治。法院对行政机关履职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既要对履职行为进行形式上的审查,更要对其进行实质性审查,形式作为但实质不作为的,应当认定为没有全面、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判决撤销其作出的履职行为并责令其重新履行法定职责。
【案情及裁判】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中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6年6月30日,大连中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睿公司)向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就“探地雷达综合检测车采购”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供应商武汉滨湖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滨湖公司)自身没有探地雷达研制能力也没有探地雷达产品,该公司提供的招标文件中关于其多通道雷达主机及天线产品资料均是虚假的。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专家就中睿公司投诉组织复评,《专家评审意见表》中可见“依据武汉滨湖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承诺函,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质疑无效”等意见,评议结果为“维持原评标结果”。2016年8月30日,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作出深府购函[2016]451号《关于探地雷达综合检测车采购项目有关情况的答复函》,没有支持中睿公司的质疑请求。2016年9月24日,中睿公司遂向深圳市财政委员会递交投诉书,请求查明滨湖公司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取消滨湖公司的中标人资格。2016年9月28日,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将投诉书转交给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及滨湖公司。2016年9月29日,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回函给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称,其已就中睿公司就涉案项目的质疑于2016年9月1日向中睿公司回函,现将该函抄送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并无新的意见。滨湖公司对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转交的投诉书并未回应。2016年10月31日,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作出深财书[2016]229号《投诉处理决定书》,驳回了中睿公司的投诉,并送达给中睿公司。中睿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在滨湖公司未尽说明义务,根据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交的相关函件及证据材料可以作出认定的情况下,作出涉案决定书并不违法,判决驳回中睿公司的诉讼请求。中睿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的探地雷达综合检测车采购项目招投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产品拒绝进口,中睿公司认为项目中标人存在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行为,向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提出投诉。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在接到投诉材料后,向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和中标人转交了投诉材料,但一方面中标人没有作任何回复,另一方面,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回复函也没有对投诉书的内容作针对性回应。在此情况下,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未对中睿公司投诉材料中提及的问题进行实质性调查,就直接作出涉案行政处理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此外,中睿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经过公证的《外国某公司的中国代理商在其网站的新闻截图》中关于“公司八通道探地雷达综合检测车解决方案助力深圳道路安全”的描述,可能与中睿公司投诉的相关事实存在关联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应当结合新出现的证据对中睿公司投诉的相关事实进行进一步调查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改判。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撤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深财书[2016]229号《投诉处理决定书》,责令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针对中睿公司的投诉重新作出处理。
【法官点评】
行政机关要依法作为,更要依法实质性作为,不能仅仅走程序不解决实际问题。尤其是对政府采购投诉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依法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仅要在调查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更要在实体上查清事实,在处理结果上体现公平正义,依法保障投诉人的公平竞争权,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