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诉开平市环境保护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公益诉讼纠纷
【案例精要】
对于环保部门履行环境修复法定职责是否已经达到“完全履行”标准,应从有效治理、全面修复及消除当地环境污染危险等方面进行权威、有效、审慎的认定,以切实维护社会公共环境利益和当地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案情及裁判】
公益诉讼起诉人: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开平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1日,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开平市环保局)接群众举报投诉,派出执法人员和监测人员到开平市金鸡镇大同村委会泉步村(土名)虎山堆进行现场执法检查。通过现场调查、取样监测、调查询问等,开平市环保局发现2016年至2017年间,陈某华等人涉嫌在该处承租林地私挖废渣填埋场,开挖有四个填埋坑,并收集运输疑似皮革废渣、边角料及其他不明废料等固体废物倾倒其中,该废渣填埋场总面积约10000平方米,约有8000立方米废渣,没有采取防漏、防流失等措施,该填埋场有废水渗透到下游,呈黑色,散发恶臭气味,该填埋场产生的重金属渗滤液流向下游的鱼塘,已造成鱼塘大量死鱼。同年9月13日,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开平市检察院)向开平市环保局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尽快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处置涉案危险废物,消除环境污染,并请开平市环保局于收到该检察建议一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同年10月9日,开平市环保局回函反馈称目前不具备代履行的条件及正式落实“代为处置”工作,但该局已采取了部分应急措施并计划采取下一步措施。同年11月,开平市检察院认为,在涉案危险废物的原产生单位案发后5个月尚无法认定的情形下,开平市环保局未能依法充分履行职责,涉案危险废物依然存放在原地,环境污染仍未消除,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的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1.确认开平市环保局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2.开平市环保局对陈某华等人收集和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依法继续履行职责。该案起诉后,开平市环保局辩称直至2018年1月4日止,该填埋场已经清挖完成,清运的污泥全部堆放在恩平市华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待下一步处理。2018年1月17日、3月26日,开平市环保局对涉案填埋场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均写明:“现场已种桉树苗复绿,未见有异常情况,该场下方的鱼塘已养殖肉鹅。”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开平市环保局是否已依法充分履行前述职责而使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问题。本案中,开平市环保局辩称涉案废渣填埋场的四个填坑已经清挖完成,清运的污泥全部堆放在恩平市华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待下一步处理,开平市环保局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已履行了部分职责。但涉案填埋场的三个采样点及污染源水坑、鱼塘上游水坑中均检出重金属铬,涉案填埋场及周边土壤的总铬、铜、锌和铅均超出检出限,其中,“1号井”、“2号井”的总铬监测结果分别达到800.9、948.5mg/kg,比《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三级标准最高值300mg/kg超标2倍多,有毒有害物质超标严重,对周边环境造成极大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不能排除具有长期危险特性,尤其在经过大半年时间后,现场环境状况较为复杂,仅凭表面观察或单纯依靠对涉案填埋场的土壤或下方鱼塘的水质进行一般的环境监测难以有效判断是否已有效治理、修复当地环境污染,而开平市环保局委托的深圳市政院检测有限公司作出的ZYHJC-2017120000《检测报告》仅为开平市环保局为鉴定涉案固体废物是否危险废物且检测项目为总铬的单一性检测报告,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关于“鉴定结论”等规定,其并不足以证明涉案填埋场及其周边环境已达到有效消除涉案污染的事实。因此,本案应当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或相关专业部门机构等进行生态环境鉴定评估,确定是否已经达到有效治理、修复或消除当地环境污染等验收合格标准。开平市环保局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填埋场及其周边环境已达到修复治理完成并经验收合格标准的事实,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不利法律后果。开平市环保局应当继续履行监管职责,直至涉案填埋场及其周边环境达到修复治理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等标准。据此判决:开平市环保局继续对陈某华等人收集和倾倒涉案固体废物的行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点评】
本案入选改革开放四十周年广东法院重大意义百大案件,其所确立的环保验收合格标准规则,对法院在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如何认定环保部门是否已经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具有一定的参考借鉴价值。本案判决依法支持检察机关作为起诉人对行政机关履职行为的监督,有力彰显了环境公益诉讼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规范、指引、评价和引领等正面价值功能,对维护当地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和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