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具体标准如下: 1、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
人身损害索赔权是否可以转让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只有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才有权利向致害人要求损害赔偿,法律并未赋予其他主体在各种债权中的请求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只有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才有权利向致害人要求损害赔偿,法律并未赋予其他主体在各种债权中的请求权。该案涉及的债权为侵权之债,而非合同之债,相关的法律只规定了合同之债可以转让,而未规定侵权之债可以转让。即使法院在司法实践中…...
人身损害赔偿包括的项目、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18条明确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华律网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但没有导致伤残和死亡后果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
人身损害赔偿的定义是什么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是什么? 因人身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可以主张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物质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构成残疾的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上述费用均属于物质损害赔偿,如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该解释中规定的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均属于精神损害赔偿,但因该规定与后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人身伤害司法鉴定问题
第一、鉴定专家的确定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不同的是,司法鉴定的机构本身就是有专家库的,鉴定的专家就是从本身的专家库中根据专业的要求抽取的。不同于医疗事故鉴定一个非常大的专家库,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专家的名单。 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的单数表决制不同,每一位鉴定专家的鉴定意见都应当在鉴定意见书中体现出来。并且在鉴定结论中有每一个专家的签名或者盖章。医疗事故的集体负责制,司法鉴定的个人负责制…...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建立更具时代性的合同制度
新华社记者刘开雄 当今,我国社会经济形态发生巨大变化,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也在改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日渐完善的同时,如何推动法律制度与时俱进,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如何充分尊重和发扬契约精神,在新的社会实践中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这些都是摆在立法者面前的时代课题。 民法典合同编是合同领域的基本法,而合同是民事、商事活动领域中基本的法律行为形式。此次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充分考虑到当前社会经济生产生活的新变化,正在为这些新需求、新方式提供明确的法律规制。 与时俱进,展现社会经济生活新变化 网购时,买卖双方的在线约定;买房时,买房人与卖房人的预约购房;小区管理中,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相处……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各种“看得见”“看不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