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主管出具欠条并加盖公司公章的效力认定

裁判要旨 公司股东利用主管财务的便利,将其所借他人款项以公司名义出具欠条并加盖公司公章,该行为如果没有得到公司的追认,即使借款最终投资到了公司,也属于滥用代理权,不发生债务转移。 案情 被告赵晓霞在河南省荥阳市承包经营金鸽公司期间,向原告李峥豪借款5.6万元。2006年10月1日,赵晓霞与杜保军等人合资开办了郑州市金丰阀门有 限公司(简称金丰公司)。2007年1月1日,赵晓霞又向原告借款3.5万元。后赵晓霞利用主管财务的便利,在财务室撕了两张收据,以金丰公司的名义为原 告出具了10万元的收据一张,其内容显示:入账日期2007年1月1日,交款人李峥豪,壹拾万元,月息一分,加盖金丰公司公章和财务印章。后赵晓霞并未将 收据正常入账,自己保存收据存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