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新还旧”中新贷和旧贷均为保证人 被判担责

  中国法院网讯(陶然)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鉴于新贷的保证人与旧贷的保证人系同一人,由保证人对新贷承担保证责任,并没有加重保证人的义务,依法判令保证人对新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甲公司与原告某银行在2017年8月签订《借款合同》(新贷),约定:贷款金额为5809814.22元,贷款用途为借新还旧,贷款期限12个月。同日,原告某银行与担保人乙、丙、丁签订《保证合同》,承诺对上述借款合同项下产生的各类债务提供连带保证。庭审中,担保人乙、丙、丁辩称,上述借款为借新还旧,其事先并不知情,依法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原告另行补充了2016年8月签订的《借款合同》(旧贷)以及《保证合同》,证明担保人乙、丙、丁在旧贷中仍然系保证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本案中,保证人乙、丙、丁在新贷和旧贷中为同一保证人,由于借款人用新贷偿还了旧贷,消灭了保证人对旧贷的保证责任,由保证人对新贷承担保证责任,并没有加重保证人的义务,也未增加保证人的保证风险,保证人乙、丙、丁应对新贷承担保证责任。原告某银行诉请乙、丙、丁对新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