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陈祥玲)近期,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B房地产公司限期内向原告A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且还需支付相应违约金。
2017年,A公司与B房地产公司、谢某签订了《土地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将其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B房地产公司、谢某;土地出让价款除由谢某支付60万元、代A公司清偿该宗地上的260万元抵押贷款本息外,另由B房地产公司以开发建设的13套房屋作抵;B房地产公司须在2017年7月30日前办妥房屋预售许可证,将交付给A公司的13套房屋备案登记在A公司指定的客户名下,并由B地产公司负责办理房屋产权证;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无故解除合同,如有违约,违约方赔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赔偿违约金200万元。
2019年3月,B地产公司尚有3套房未交付,且已交付的10套房没有办理不动产产权证。A公司一纸诉状将B房地产公司、谢某诉至法院。
B房地产公司辩称,剩余三套房屋未交付原因在于,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容积率调整费用由原告负担,而有关容积率调整费用金额,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尚未明确确定,所以无法交付剩余三套房屋。迟延交付房屋并不是被告B房地产公司故意拖延,而是因为签订合同时原告交付的红线图纸被政府否决,需要被告重新办理手续,因此,不同意支付原告200万元的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与B房地产公司、谢某签订的《土地买卖合同》系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合法的民事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原告A公司已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全部义务,被告B房地产公司应当依约履行,按时向原告交付约定的13套房屋。原告A公司要求被告B房地产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相应产权证的请求,于法有理。虽然合同约定了200万元的违约金,但从合同条款表述来看,该违约金系指对完全不履行合同或者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违约处罚,因被告B房地产公司已交付10套房屋,仅剩余3套未交付,只是部分违约,不属于根本违约,故A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仅根据违约比例支持相应的违约金461538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