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几个月法与理的较量,朱先生终于在公司挺直了腰杆。由于该公司出尔反尔,先让他续签劳动合同,后来又使合同续订不成,朱先生被逼无奈只得诉诸法律讨还公道。在仲裁裁决该公司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并支付生活费的情况下,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在维持裁决意见的同时,于近日判决该公司按标准工资支付朱先生的工资。这下,公司老实了。
据了解,朱先生已在该公司工作15年,他与公司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于去年10月31日到期。去年9月30日,该公司向朱先生送达“劳动合同终止或续订意向书”,要求其“10日内将本人意见交至公司人力资源部,逾期视为选择终止合同”。当年10月5日,朱先生将“同意续签合同”写在通知书上交还公司。为稳妥起见,他又将自己签署意见的通知书复印一份留存。
2009年10月28日,该公司突然通知朱先生走人,理由是合同期满不再续订。朱先生找公司说理,公司在查找员工续签合同意见调查通知书后说,找不到他“同意续签合同”的通知书。因公司规定的期限已过,故将朱先生纳入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范围,且无法更改。
朱先生诉至仲裁,要求撤销该公司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通知,继续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要支付其未上班期间的工资。
仲裁庭审理认为,该公司征求员工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通知,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但该公司规定“10日内逾期不交通知书,视为选择终止劳动合同”,有违《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为该公司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征求员工意见,所以,员工就有权在30日内做出决定,不受公司规定的10日期限限制。况且,朱先生在合同届满前两天又找公司交涉,表明续签劳动合同的意向。因此,裁决该公司应与朱先生续签劳动合同。另外,由于合同期满后朱先生一直处于申诉状态,未到公司上班,故该公司应向其支付申诉期间的生活费。
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朱先生按照公司的要求,填写通知书后即将该通知书交回公司,故其向法庭提交复印件已完成举证义务。该公司对朱先生提供的证据虽有异议,但不能举证反驳,故法院予以采信。
鉴于朱先生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双方又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故判决该公司与朱先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朱先生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再上班,系该公司拒绝为其提供劳动条件所致,故判决该公司按朱先生正常工作时的标准工资,向其支付2009年11月至2010年7月间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