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百伦”诉中行为保全司法制裁案

“新百伦”诉中行为保全司法制裁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晋江市青阳新钮佰伦鞋厂、郑朝忠;莆田市荔城区搏斯达克贸易有限公司因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拒不履行诉中行为保全裁定被处法定最高限额司法制裁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司惩复19号复议决定书;(2018)苏司惩复4号复议决定书〕

  【案情摘要】美国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简称新平衡公司)享有第4207906号“NEW BALANCE”、第G94450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公司相关运动鞋的装潢设计已由多个生效民事判决、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新平衡公司授权原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简称新百伦公司)在中国境内非独占地使用相关知识产权生产销售New Balance运动鞋,并对侵犯新平衡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单独或与其共同提起诉讼。2014年,郑朝忠在美国成立名为“USA New BaiLun Sporting Goods Group Inc”公司,其将该公司名称翻译为“美国新百伦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该美国公司授权国内郑朝忠个人独资的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简称深圳新平衡公司)、郑朝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晋江市青阳新钮佰伦鞋厂(简称新钮佰伦鞋厂)及莆田市荔城区搏斯达克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搏斯达克公司)等生产销售涉案被控侵权运动鞋并进行宣传。新百伦公司认为深圳新平衡公司等被告的行为侵犯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苏州中院)提起诉讼。

  新百伦公司在起诉时,申请了诉中行为保全,要求深圳新平衡公司等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在其官网上使用涉案商标,立即删除其官网、微信、微博等有关虚假宣传的内容。苏州中院作出(2016)苏05民初537号行为保全裁定书,责令深圳新平衡公司等被申请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鞋类产品,立即删除在官网、微信、微博等虚假宣传的有关内容等,并向相关被申请人送达。在涉案被申请人拒绝履行生效裁定后,苏州中院又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告知书》,告知其应立即履行生效裁定及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深圳新平衡公司、搏斯达克公司、新钮佰伦鞋厂、郑朝忠仍未履行。苏州中院据此作出 (2017)苏05司惩001号决定书,决定对深圳新平衡公司处以100万元罚款;对搏斯达克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对新钮佰伦鞋厂处以10万元罚款;对郑朝忠处以10万元罚款。新钮佰伦鞋厂、郑朝忠,以及搏斯达克公司不服罚款决定,分别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7)苏司惩复19号、(2018)苏司惩复4号复议决定书,驳回新钮佰伦鞋厂、郑朝忠以及搏斯达克公司复议请求,维持苏州中院(2017)苏05司惩001号决定书。

  【典型意义】行为保全措施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时制止侵权行为、获得司法救济具有积极的作用。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案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诉中行为保全裁定。在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诉中行全裁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又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妨害民事诉讼措施的相关规定,对被申请人的行为进行了罚款。本案法院作出的行为保全裁定及罚款决定、复议决定,不仅彰显了我国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利及维护司法权威的立场,且通过详细的说理阐明了知识产权诉讼中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审查条件,包括担保数额等考量因素的法律适用,也表明了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定依法坚决予以制裁的鲜明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