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网络浏览器广告过滤”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0105民初70786号、
(2018)京73民终558号
原告: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世界星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情】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经营的腾讯视频网站为用户提供视频在线观看服务,其通过购买影视作品版权,提供“免费+广告”及会员制的影视播放服务。北京世界星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世界星辉公司)开发运营了“世界之窗浏览器”,该浏览器具有“强力拦截页面广告”的功能,用户在设置中勾选该功能后,可屏蔽视频网站中视频的片头广告和暂停广告。腾讯公司诉称,“世界之窗浏览器”软件的用户使用该浏览器设置的广告过滤功能后,可以有效屏蔽腾讯公司网站在播放影片时的片头广告和暂停广告。上述行为使得腾讯公司无法就网站影片的片头及暂停广告获取直接收益。而世界星辉公司屏蔽广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判令世界星辉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具有过滤、屏蔽广告功能的浏览器,不具有对腾讯公司经营造成直接针对性的、无任何可躲避条件或选择方式的特定性损害。浏览器具有广告过滤功能是行业的惯例、共同的经营模式,在其具有的“过滤广告”选项下,运营商的地位平等、需求平等,获取利益的“干扰”也是均等机会。网络用户对浏览器广告屏蔽功能的使用,虽造成广告被浏览次数的减少,但此种减少并不构成法律应予救济的“实际损害”,只损害竞争对手的部分利益、影响部分网络用户的选择,达不到特定的、影响其生存的程度,不构成对腾讯公司利益的根本损害。世界星辉公司的涉案行为不足以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腾讯公司诉讼请求。腾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腾讯视频的经营必然需要支出相应成本,其并无义务在用户不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免费向其提供视频,采用广告方式回收成本属于正当经营活动。被诉行为对视频广告的过滤使得腾讯公司免费视频加广告这一经营行为不能依据其意愿原样呈现,被诉行为显然属于一种主动采取措施直接干涉、插手他人经营的行为。即便需要考虑用户需求,对于理性的用户而言,如果其充分知晓这种满足现阶段需求的方式会带来的长期后果,则可能会改变目前的选择。最后,对于消费者长远利益来讲,视频广告过滤功能可能存在不利影响。综上,被诉行为不仅有违公认的商业道德,且此类行为如长期存在亦会对社会总福利具有明显损害,故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禁止的行为。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世界星辉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以及律师费、经济学分析报告费、公证费共计89万余元。
【点评】
本案所涉互联网浏览器广告过滤功能,是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代表性行为。本案的创新之处在于,法院要求当事人针对被诉行为提交了经济学分析报告,使得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判断更加具有客观性。本案判决是对互联网中新技术发展所带来的竞争秩序问题的回应,对于互联网竞争行为是否违反商业道德,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问题的认定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