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等土地管理行政纠纷

王某诉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等土地管理行政纠纷

  【案例精要】

  原告未按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不能径行认定为怠于行使诉权;在判断原告是否因正当理由超过起诉期限时,应当结合其在行使诉权过程中的具体行为表现,作出符合生活常理的认定,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民告官”诉权。

  【案情及裁判】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0日,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缴交地价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通知王某位于金湾区安基东路81号银兴山庄第E4-1号340平方米别墅用地,经核实已开具计费单,须按规定办理地价征缴业务。计费单载明,用地地价计费金额中,总地价(本金)944605.55元,本次实收659448.65元。王某不服,向珠海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珠海市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了“缴款通知”。王某不服,于2017年9月21日诉至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因王某未按规定期限缴交诉讼费,又未向一审法院提交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一审裁定按王某自动撤诉处理。王某于2017年11月2日收到撤诉处理裁定,同日,王某再次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撤销“缴款通知”和行政复议决定,并缴交了诉讼费。广东省金湾区人民法院以王某再次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王某不服,上诉至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某二审中称,第一次起诉未按规定期限缴交诉讼费原因在于,缴费通知书的二维码当时扫了之后没有反应,其后忘了缴费之事。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王某的第二次起诉虽然超过法定期限,但并未怠于行使诉权。王某不服“缴款通知”,从提起行政复议到提起行政诉讼,从收到按自动撤诉裁定到立即提起第二次起诉,均体现了积极行使诉权的姿态。其中,王某于2017年9月21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但因未按规定期限缴交诉讼费,被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王某于2017年11月2日收到该裁定后的当天重新起诉,并缴纳案件受理费。王某的第二次起诉超过法定期限,是客观事实,但不能认定为怠于行使诉权。对缴费疏忽,王某已经承担了按自动撤诉的法律后果,不宜再基于同一事实让其承担失去行政诉权的严重后果。在王某起诉时,法律规范对超过起诉期限但有正当理由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王某超期起诉是否有正当理由的判断,应当按照有利于原告的原则予以裁定。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遂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指定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

  【法官点评】

  行政诉讼中原告诉权,如同人权领域中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一样重要和基本。为了方便原告诉讼,行政诉讼制度规定了较低的案件受理费。近些年,“民告官”因“不会告”甚至滥诉被裁定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的情况日益增多,通过裁判依法规制滥诉并促使原告理性行使诉权,具有典型意义。本案中,王某行使诉权的连贯行为,体现了王某表达诉求的理性。王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非故意规避收费行为,结合其在收到按自动撤诉处理裁定当天即重新起诉,并及时缴纳案件受理费的行为表现,本案二审法院在判断是否因正当理由超过起诉期限时作有利于王某的解释,符合行政诉讼法有关诉权保护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