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业务纠纷引关注 金融消费者维权案件增多

某保理公司与某销售公司订立了《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之后,销售公司将其享有的应收账款共计10221914.59元转让给保理公司。

保理公司通过汇票方式向销售公司支付款项800万元,保理公司通过汇票方式向销售公司支付款项160万元。保理公司通过天津市北方公证处以公证方式向各应收账款付款人发出《情况说明》《协议书》《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进行催收。保理公司诉讼主张销售公司已收到保理融资本金,但保理公司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付款人未向保理公司付款,并表示在销售公司支付保理融资本息和罚息后,其依约将向销售公司反转让应收账款。一审法院认为,某保理公司与某销售公司签订的保理合同合法有效,销售公司在收到保理公司的融资款后应该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各担保人亦应承担担保责任,故判令销售公司偿还保理公司保理融资本金9537151元及相应的利息等。销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审法院民事判决中的主要内容;同时判决销售公司履行回购义务或其他相关人员、单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保理公司应将应收账款及其项下的权利返还给销售公司,应收账款项下的债务人对保理公司的还款责任予以免除;驳回销售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为保理合同纠纷案,是商事审判中的新类型案件。所谓保理(Factoring)是“保付代理”的简称,是指债权人依据与保理商之间的合同约定,将现在的和将来的、基于与债务人订立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出租资产等基础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一项: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资信调查与评估、信用风险控制及坏账担保。

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通常会涉及至少三方主体之间的多个法律关系。例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基于买卖货物、提供服务、租赁资产等形成的基础合同法律关系;债权人与保理商之间的债权转让关系和保理合同法律关系,以及当债务人不履行给付义务时,债权人与保理商之间的应收账款债权回购关系等。本案还涉及保证合同关系。为此,首先应厘清涉及的各种复杂法律关系,严格依据合同约定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于保理合同当事人约定了一定条件下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债权的情形,除了判决债权人向保理商返还保理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外,还应一并判决保理商将应收账款及其项下的权利返还债权人,应收账款债务人对保理商的还款责任予以免除。天津日报 作者:畑颐 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