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抚顺:专家法律意见的价值及其在乾亨案中

摘要:法律专家作为经过专业训练或具有实践经验,对某种工作有专门技能、专业知识、丰富经验的人,无论是在其他行业还是在司法诉讼中,都一直起着重要的作用。

法律专家作为经过专业训练或具有实践经验,对某种工作有专门技能、专业知识、丰富经验的人,无论是在其他行业还是在司法诉讼中,都一直起着重要的作用。无论是企业的新产品开发与市场调研,还是政府在规划、城建、社保等几乎所有领域所进行的重要公共决策,都需要专家的论证或意见。在很多情况下,专家意见都至关重要。二战时,英国空军在德国地面火力中损失惨重,军方打算给战斗机安装护甲。由于护甲会增加战斗机重量,影响战斗机灵活性,所以只能在关键部位安装。可是,在安装方案上,发生了分歧。有些军官认为应该在机翼上安装,因为从返航战斗机的受损状况来看,机翼中弹情况最多;而来自美国的统计学专家却坚持要在座舱和机腹安装。实践证明,统计学专家是对的,维修厂机翼受伤的战斗机不足为凭,因为座舱受损的飞机大多已经坠毁,不可能返航。
在许多决策中,为了避免一言堂,专家意见都不可或缺。为了更好地听取专家意见,集思广益,人们还专门开发出了德尔菲法。德尔菲法又称专家规定程序调查法,主要是由调查者拟定调查表,按照既定程序,以函件的方式分别向专家组成员进行征询;而专家组成员又以匿名的方式(函件)提交意见,经过几次反复征询和反馈,专家组成员的意见逐步趋于集中,最后获得具有很高准确率的集体判断结果。该法在20世纪40年代由O·赫尔姆和N·达尔克首创不久,就因1946年美国兰德公司援用该方法成功预测出美国朝鲜战争必败而声名大噪。德尔菲法最初产生于科技领域,后来逐渐被应用于任何领域的预测,如军事预测、人口预测、医疗保健预测、经营和需求预测、教育预测等。今天,在进行评价、决策、管理沟通和规划工作时,德尔菲法已经是极为便利的重要工具。

央视曾经热播的美国经典喜剧电影《我的堂兄文尼》中,两个涉事未深的年轻人本来打算进行一场轻松的加州自驾游,但却阴差阳错卷入了一起谋杀案。警察糊涂、证据不利、控方强势、案情如火,却偏偏又碰到个半吊子律师文尼。好在急中生智,紧急关头,文尼灵光乍现,请了未婚妻维托小姐作为专家证人。出身修车世家的维托不负众望,以丰富、准确、具体、翔实的汽车知识,回应了控方种种刁钻问题,作为专家成功证明被告所驾驶车辆与行凶者车辆并不相同。而几乎与此同时,传来真凶落网消息,其驾驶车辆与维托小姐的判断完全一致。最后检方撤诉、被告无罪,一起可能的冤案在最后关头被避免,皆大欢喜。可以说,美丽的“汽车专家”的专家意见,是案情真相大白、被告转危为安的关键。

对于最近网络盛传的辽宁抚顺乾亨一案,记者采访了辽宁正大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该事务所向记者出示了一份“金鼎世纪城”一期《工程(结)算书》存在大量数额巨大的虚假结算说明,该工程既辽宁抚顺乾亨案中大量资金矛盾的原始工程。随后记者参与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车浩,中华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教授,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证据法研究所所长刘广三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等专家于近期召开的乾亨公司案的论证会。

根据起诉意见书以及其他证据材料,专家们一直认为:根据辽宁正大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提供的审减报告,铭城公司等五家公司提供的工程结算价格,远高于之前约定的固定价格,存在着较为严重的虚假结算现象,由此导致乾亨公司支付本不应支付的工程款而遭受财产损失,已经涉嫌构成诈骗罪。对于铭城公司转入刘刚账户的1,009,440.00元资金,能否认定为挪用资金罪尚存疑问。相反,刘刚已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在乾亨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刚涉嫌侵害公司财产,进而导致在法律上无人代表乾衡公司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允许作为乾亨公司股东的大东贸公司,代表乾亨公司以被害人身份主张公司的合法权益,在法理和情理上具有可行性。

在司法诉讼中,专家意见同样重要。无论是司法鉴定还是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主要都是由相关专家进行的,这些鉴定都具有证据效力。在其他情况下,专家也可以凭借自己的专业素养,鉴定弹道轨迹、评估治疗方案、鉴定指纹笔迹、进行DNA测试比对等,对案件侦破或审理有重要作用。这里面的很多行为,都是未经认真学习或特殊训练的普通人所无法作出的。

英美法系国家尤其重视专家意见。在这些国家,专家意见往往被称为专家证词或专家证据,顾名思义,主要是由一些具有特殊经验、特殊技能的专家,应当事人、辩护方、指控方或法院的要求,针对诉讼案件中的某些事实性问题所提出的能够用来作为证据材料的个人看法、观点或论断。根据《牛津法律大辞典》的界定,这类人主要是医生、精神病学者、药剂师、设计师、指纹专家等等,他们作为具有专门技能的以及在某些职业或技术领域里有经验的人,根据向他们通报的,或者其自身通过检验、测量等诸如此类的手段所发现的,向法院所提供的意见,就被称为专家证据。专家意见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与其他证据材料一样,法律可以采纳,也可以拒绝,并不必然成为裁决案件的证据。

根据我国现行三部诉讼法的规定来看,法律专家法律意见书既不是书证和证人证言,也不是鉴定意见。首先,法律专家法律意见书不同于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这些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之所以被称为书证,是因为它们所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与特定的案件有关,对查明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其次,专家法律意见书也不是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感知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作证的前提,必须是对案件事实有亲历感受,否则不能成为证人。参与论证的法律专家或学者对案件事实不具有亲历性,因而不具备证人资格,其提供的论证意见自然不是证人证言。最后,法律专家法律意见书也不是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司法机关在侦查或审判过程中,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作出鉴定意见。由上可知,专家法律意见书不是我国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的任何一种。所以,它不能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不具有任何证据效力。另外,专家法律意见书也不同于律师的代理词或辩护词。在司法实践中,专家法律意见书大多是与代理词或辩护词分开单独提交给法庭的,二者尽管在论证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如何处理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性,但又存在明显差异。首先,从身份上看,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是诉讼参与人,而参与论证的法律专家或学者则不具备这一诉讼身份。其次,从是否具有倾向性上看,律师的天职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其代理词或辩护词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倾向性,而专家法律意见书应当以中立的立场对案件中的问题发表意见。最后,从法律约束力上看,律师代理词或辩护词是当事人的律师依法提出的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专家法律意见书则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聘请有关法律专家或学者参与论证并得出结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综上,笔者认为专家法律意见书不具有诉讼证据能力,因而不是证据,也不同于律师的代理词或辩护词。它只不过是法律专家或学者对案件如何处理提出的一种学理意见或者专业咨询意见,因而它对案件的审理仅具有一种参考作用,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来源:法律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