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目前的法律互联网市场,就有法大大、快法务、律狗、赢了网、亿律网、华律网、口袋律师、法律盒子、找法网、壹法务、知果果等,易法通等法律互联网平台甚至已上市
2015年是法律互联网平台的“开元年”,目前正在进行的2016年应该将是中国法律互联网平台的“高速发展期”。纵观目前的法律互联网市场,就有法大大、快法务、律狗、赢了网、律超人、亿律网、华律网,口袋律师、法律盒子、找法网、壹法务、知果果等平台,易法通等法律互联网平台甚至已经上市。
一、法律互联网平台的角色定位
但是细细分析,无论这法律互联网平台定位的是知识产权业务、或是企业服务,还是包揽全部法律类型业务,目前法律互联网平台的的定位严格意义上均单纯是“法律电商”角色,处理的是“客户与律师(律师事务所)与客户”的对接,在这种意义上而言,法律互联网平台就是“业务居间者”的角色。
而单纯的业务居间者角色,从目前各大法律互联网平台实践效果来看,都不是太理想。除已经上市企业之外,截止至今没有一家法律互联网公司拿出财报以证明自己的业绩和利润额。相反,更多的是通过一些概念获得了资本市场的青睐,盈利点变成了资本的加入。
这说明了,大家都看好“法律+互联网”的新型市场和未来趋势,但是传统的电商功能角色在法律这个特殊服务行业似乎并不能像传统有形商品的网络销售这么单纯。“没有有效商业模式的生意,都是耍流氓”,其实可以预想到资本耗尽那天的惨淡收场。
笔者觉得:法律互联网服务平台“电商角色”下最重要的是要解决“市场信任问题”,无论是通过服务者的专业能力,抑或是通过令人信服的服务评价体系(本文在此不再详述解决方案)。但转换主体思考,在其他两方主体问题推进之外,法律互联网平台作为这种互联网交易模式中三方主体之一,是否还有发展的其他途径和革新的道路?
笔者认为:未来的法律互联网平台不仅仅应当承担“法律电商”的角色,更可以创新地做好另外三种角色:
1.律所或律师经纪人的角色
“经纪人”在演艺圈中较为常见,是帮助明星艺人经营事业、从艺人收入中抽取佣金的职业。经纪人可以是单独的自由经纪人,也可以是经纪公司。法律互联网平台作为无边界的媒体平台之一,它具有经纪人帮助艺人宣传的优势,能够在短时间内让默默无闻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通过定向爆炸式的曝光率,迅速建立自己的市场和业界影响力。
目前很多中小律所和传统“万金油”律师都已经清醒意识到,“专业化”必将是法律服务行业的一种趋势,但却困惑于不知道如何走专业化道路。法律人可能是一位法律专业知识特别丰富的律师,但却不一定是一位好的“执业规划师”、“产品设计师”、“法律服务营销员”、“律师事务所管理者”,而经纪人就承担了包装、规划、管理、营销、宣传等功能。
对于互联网平台来说,经纪人可以采取 1)对于经纪的律师签订业务抽佣协议;2)支付经纪具体定向服务费;3)“天使投资”、vc方式中的对赌协议等方式找到自己的新商业模式。解决目前众多互联网法律平台基本上靠融资生存的商业怪象,找到平台自身真正价值。
这种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孵化器”的功能,会培养将来的“明星律师”及“明星律师事务所”,也是在渐渐变革法律圈论资排辈的传统,重塑新的法律生态圈,让更多有真材实料的专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加速成长。
2.法律服务众包商的角色
平台的另一个特点就是“汇聚”,打破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壁垒。法律服务的众包分为两个维度:市场需求的众包与律师需求的众包。
1)市场需求的众包
目前很多中小型专业精品律师事务所和综合性大所中的律师团队都对“律师专业化”有了重新的认识和新的思考。
重大、复杂化的法律服务项目的需求也愈加强烈。就如一个大的并购项目,需要股权设计、劳动力安置筹划、交易涉税筹划等各个方面专业的法律服务。另一种是综合性法律需求集一体的big client,类似于平时我们所常见的大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综合性跨领域的大项目及大体量、多维度的法律问题集一体的大客户将可能推动法律服务的另一种新趋势—— “套装化”法律服务。而专业的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和团队只能满足其中的一部分需求,或者因团队中人员业务同质化而无法组成“合适套装”以独立承接所有法律服务。
这时的互联网法律平台就可以起到“法律服务众包商”的角色。由平台对外承接项目,寻找汇集各个法律服务流程中的分包律师或律师团队,让项目流程中的每个步骤都由最专业的律师或律师团队进行完成。
这对于客户来说,意味着“用一份钱,聘请了多个精品律所的专业律师或团队”;对于项目合作的律师或律师团队来说,既获得了法律业务,也是彼此的一种相互学习及获得业界声誉的有效途径。这对于交易的双方主体均存在吸引点。
在这种模式下,附带可能解决长久以来一直被律师们所诟病的司法行政体系下的“律师评级制度”不公信的问题,由平台进行两个方面的评价数据搜集:(1)客户/市场反馈的评价;(2)合作律师或律师团队的业界互评。
通过一段时间的积累,这些评价数据将“更有血有肉”的建立新的“律师评价体系”,这种评价更为科学,也就更能被人信服,甚至重塑法律生态圈。
2)律师需求的众包
在法律服务交易中,律师虽然通常是服务提供者,但是在某种情况下,也具有大量的法律或法律边缘化服务需求,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1)法律业务分包/合作需求
律师的专业能力不能全面覆盖客户的全部需求,这种情况下如果可以找到分包商(或合作者),就不需要将这类业务拒之门外,流失客户;
(2)案件/项目中非专业性法律事务的外包需求
例如群体性案件的事实登记工作,法律尽职调查中的资料搜集工作等,不需要过多的律师专业能力,却需要耗费律师颇多的工作时间,其实是性价比很低的工作,完全可以在明确标准和流程的提前下,将法律服务中的事务性工作进行分包;
(3)法律成果包装的需求
对于一些高端的客户,法律服务成果的可视化、效果化也是其需求之一;对一些重大案件分析还会涉及到具体裁判文书的数据分析和结果预测,这些需要一些跨界的it人才,大数据分析人才等提供配套的法律边缘化服务支持(例如目前“九章研究所”及“理脉”可以提供法律研究报告等服务)。
3)众包角色下的可行性
从宏观层面来看,随着律师行业“专业化”变革浪潮的深入,越来越多趋于走向专业化的律师或中小型律师事务所需要更多的案源来实现实践自身的专业化,并通过一定的经济收入平衡舍去其他业务后的短暂经济困境。他们需要这样的法律互联网平台去帮助他们的专业转型。
而中小型律师事务所,由于专业定位限缩了其业务范围,这样的状态会倒逼他们更专心、更专注地研发自己的专业领域,拿出自己的专业研发成果。这对于法律互联网平台的自身的发展和特色也会有更大的促进作用。
总的来说,法律服务的套装化服务满足了法律需求及法律服务的新趋势,又对法律专业化改革具有“反哺”作用,真正帮助想走专业化道路的律所成就“术业有专攻”的愿景。
综上,法律互联网平台应该充分分析这些需求,并通过平台吸引更多各行各业优秀的分包商作为平台的储备资源,以优秀的分包资源来吸引更多的业务需求,形成良性业务循环。众包角色下的法律互联网平台更要承担“项目管理者”的功能(本文在此不详述),进行流程控制、时间节点把控、分包商的协调、质量监控等一系列职能。
3.云端律所的角色
云端律师事务所目前已经在国外出现,例如美国的fisherbroyles律所等。云端律所主要是借助云端平台对于律师事务所进行管理,律师没有实体办公场地,从而降低了运营成本。云端律所中的律师基本上各自拥有自己的品牌和专业。通过降低事务所的成本,律师上缴的管理费也会随之降低,最终影响法律服务收费价格,颇受市场的欢迎。
也许目前中国的司法行政体制并不允许这样的“云端律所”存在,但是我们也可以充分借鉴其中的模式,通过降低管理成本和接待成本,来影响律师服务收费,通过价格加大律师的市场竞争力。
通过研发律所的配套管理系统和后勤保障系统,法律互联网平台其实是可以降低实体律师事务所的人力成本、管理成本,帮助其处理律所的财物、行政、市场营销。受惠于律师后,帮助其重新定价法律服务,赢得更多的客户;客户也通过亲民的价格,享受高质的法律服务,提高平台的市场竞争力。
二、法律互联网平台操作的具体操作建议
相信大家都知道这句名言:“21世纪什么最贵,人才!”。而法律互联网平台的构建什么最重要,律才!这才是法律互联网平台的核心竞争力。虽然客户非常重要,但是没有好的业务消化者,是不可能完成业务,也不能研发出吸引人的法律产品,是绝对留不住客户的。
法律互联网平台首先要解决的是“律才吸引”问题。而什么可以迅速吸引最稀缺的人才?天同律师事务所蒋勇律师在《“无讼加速器”计划:加速中国律所互联网进程》一文中提到了“saas”,即software as a service (软件即服务的简称)。旨在利用互联网技术推动律师事务所在业务协作、客户管理、知识管理、品牌共享、案源拓展等领域建设。在文末问卷中,提出了saas如何开展的问题。
笔者的答案是:通过进行协作产品研发,产生平台粘合度。理由如下:
第一,可以打破律师及律所之间的壁垒,切实通过合作做产品加深彼此了解和信赖,也可以互相以专业弥补和共赢。
第二,可以通过产品,拿出互联网协作的成果,将虚拟互联网法律平台着陆,用产品说话。
第三,产品研发的过程附带进行了产品及各自律所专业品牌的宣传,达到“强强联手”的扩大效益。
第四,产品研发后的后续业务服务和维护再次推进彼此间协作。
第五,产品的最终成果本身就是在塑造平台的价值和影响力。
这个答案的本质其实就是平台必须先行 “聚才”的原理。无论是saas这种律师/律师事务所协作平台,还是法律互联网平台,人才本质才是平台最大的特色和竞争力,并非是平台的基础流量。
目前的互联网平台刚成立的时候,因为愿景都非常好,并且参与成本低,所以不乏参与者,看似很红火,但久而久之,平台上的会员或合作者因为彼此间缺乏合作和进一步交流,其实粘合度是非常低的。
而目前所谓的律师事务所联盟也不在少数,但维系联盟成员必须有一定的方法,否则就是一个口号,对于联盟成员没有价值。平台发起时的红火踊跃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让协作伙伴和盟友之间在平台上产生粘合度。如果没有相应配套支持、价值共享、合作成果等链接点,这种协作和联盟都不会长久或形同虚设。
互联网是虚拟的工具和通道,无边界协作是可行的。但是从心理学上来说,接触是产生、维系感情的最有效途径。所以,互联网协作首先就是让“虚拟感”着陆,真正让一起参与者有归属感,我之所以提倡首先做互联网协作产品正是这个原因。
选择产品的协作研发首先解决了在没有客户的前期协作共事的机会,当律才付出自身价值的时候,对平台的粘性度自然通过付出而产生(好比真金白银投资经营一家企业与认缴出资经营一家企业是完全不一样的心态,后者即使最终失败也不会太沮丧)。从心理学来上说:付出与期望成正比,在加深期望的同时不断促使自身再次付出。
当然,以上只是笔者个人的几点初步想法,法律互联网平台的粘合度问题还有很多方法解决,并且规划者应该系统地思考问题,以“组合拳”形式出击,不同方法之间相互衬托和影响,形成长期而有效的效用。每个互联网平台应该综合考虑自身的资源,形成真正的市场差异化和特色,具体操作还应该应资源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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