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5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和刑初字第683号刑事判决,以徐万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上缴国库;侦查机关追缴扣押的涉案财产及违法所得,依法返还投资者。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2013年7月19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和刑初字第683号刑事裁定,认定有关资产属于非法集资款或用非法集资款购买的资产,裁定将认定的资产依法追缴,并交付给沈阳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返还投资者。沈阳市和平区公安分局(以下简称和平公安分局)在该案侦查过程中,除查封、冻结(2012)和刑初字第683号刑事裁定中依法追缴的财产外,还查封了前述刑事判决、裁定追缴财产范围以外的4套房产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3份保险合同。其中的一份保险合同于2018年8月31日被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以(2012)和刑初字第683号查封令冻结了保单权益及孳息。徐万斗刑满释放后,向和平公安分局申请刑事赔偿。
【裁判结果】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徐万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所判处的刑罚及依法追缴财产已执行完毕。徐万斗要求返还的4套房产及3份保险合同均不在刑事生效刑事裁决范围内。且和平公安分局不能证明该财产属于违法所得或者应当返还被害人的财产。据此,侦查机关在生效裁决确定范围以外继续查封、扣押的房产及保险合同,没有合法依据,属于侵犯财产权的情形,应依法解除查封、冻结措施。因案涉的一份保险合同现已被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冻结,故对该合同相关事宜,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本案不予处理。遂决定由和平公安分局对不在刑事判决、裁定追缴财产范围内的4套房产以及两份保险合同予以解除查封、冻结。
【典型意义】
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涉案财物采取扣押、冻结措施并无不当,但在被告人已被人民法院定罪量刑,且对涉案财物已作出明确认定之后,公权力机关应对涉案财物及时作出相应处置。如对生效刑事裁判未予认定的涉案财物继续查封、冻结,则有可能发生国家赔偿。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刑事违法扣押、冻结赔偿案件,其典型意义在于,通过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产权,依法严格规范涉案财产的处置,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处理“官民关系”、调和公权力和私权利冲突,一方面救济了受损的合法产权,一方面也对于公权力机关依法正当行使职权,提出了反向的参照标准,对于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