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邬国庆 张洪禧)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出资款5千元。
2019年,原告何某经案外人黎某介绍认识被告钟某,被告钟某提出三人合伙成立某食品公司,经协商,三人各出资5千元并通过转账交给被告,由被告统一管理。但被告收到款项后,项目一直未启动,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但均被各种理由推脱并拒接原告电话、拉黑微信,原告遂诉至法院。被告钟某辩称,2019年,三人合伙拟通过直播的方式卖货。原告出资5千元,黎某出资1千元,被告出资5千元,运作期间,购买了直播工具和办公设备等费用,共计1.2万元以上。由于合伙人对主播专业提出要求,合伙项目无法运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原告何某、被告钟某及案外人黎某合伙直播业务,三人之间构成合伙合同关系。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原、被告在诉讼中,对退还出资款5千元达成一致,且并未损害案外人黎某的利益,应视为两人清算完毕,对原、被告双方具有法律效力,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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