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致财产损失 所有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判决被告周某赔偿原告邓某车辆损失9,648元。

  原、被告为同一小区住户,其中原告邓某居住在A栋712室,被告周某居住在C栋304室。2019年8月12日晚,原告将其车辆停放在C栋楼下。当晚,被告家的玻璃坠落,致使原告的小车受损,当晚,原告邓某向公安机关报警,随后原告邓某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安支公司报案。原告曾找被告商量赔偿事宜,被告以非人为原因造成为由拒绝赔偿。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本院对车辆瑕疵部位按换件为主的维修方案进行维修费用评估,评估结论为:按市场修复方案为主的修复费用为16,08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否认原告车辆受损系被告家玻璃坠下砸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区C栋304房)玻璃破碎,而原告的车辆停在C栋楼下,且其车辆顶棚、周边有许多碎玻璃。在被告并未提交有力反驳证据的情况下,法院确信原告车辆系因被告家玻璃下坠砸坏,对被告的上述辩驳不予采信。被告作为玻璃所有人未能举证证明其对损害发生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家玻璃坠落砸中原告车辆,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消防通道属于禁停区域,原告将车辆停放在C栋楼下消防通道,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综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被告承担本案6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40%的责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中国法院网讯(唐宜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