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纠纷诉讼解决的几个特点

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的基本形式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每种解决方式的特点是有所不同的。

(一)建设工程纠纷和解解决特点

1、简便易行,能经济、及时地解决纠纷。

2、纠纷的解决依靠当事人的妥协与让步,没有第三方的介入,有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

3、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和解协议的执行依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二)建设工程纠纷调解解决特点

1、有第三者介入作为调解人,调解人的身份没有限制,但以双方都信任者为佳;

2、它能够较经济、较及时地解决纠纷; .

3、有利于消除合同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维护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

4、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调解协议的执行依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三) 建设工程纠纷仲裁解决特点

1、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这种意思自治不仅体现在仲裁的受理应当以仲裁协议为前提,还体现在仲裁的整个过程,许多内容都可以由当事人自主确定。

2、专业性,由于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都是由各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当事人完全可以选择熟悉纠纷领域的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

3、保密性,保密和不公开审理是仲裁制度的重要特点,除当事人、代理人,以及需要时的证人和鉴定人外,其他人员不得出席和旁听仲裁开庭审理,仲裁庭和当事人不得向外界透露案件的任何实体及程序问题。

4、裁决的终局性,仲裁裁决作出后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5、执行的强制性,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中国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中国的涉外仲裁裁决可以在世界上100多个公约成员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四)建设工程纠纷诉讼解决特点

1、程序和实体判决严格依法,与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相比,诉讼的程序和实体判决都应当严格依法进行。

2、当事人在诉讼中对抗的平等性,诉讼当事人在实体和程序上的地位平等。原告起诉,被告可以反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可以反驳诉讼请求。

3、二审终审制,建设工程纠纷当事人如果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可以上诉至第二审人民法院。建设工程纠纷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

4、执行的强制性,诉讼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