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造成事故伤害的,应认定承包单位与用工个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将承包单位作为工伤责任主体。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一审原告):包头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 一审被告):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郑付桃。 第三人郑付桃的丈夫李存元系原告包头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第八公司)的雇佣临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1月16日,上诉人建工(集团)第八公司在承揽希望铝业土建工程后,将该工程转包给刘国英,李存元在刘国英承包的土建工地上工作。2011年12月2日,李存元因家中有事向施工员请假。 2011年12月4日8时5分许,李存元驾驶电动车在南绕城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