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谢艳 张婷)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判决被申请人张某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定其儿子施某及女儿施某梅共同为张某的监护人。
被申请人张某已80岁高龄,随着年龄的增长和疾病的困扰,身体和精神状况不容乐观,故儿子施某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宣告被申请人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法院审理查明,张某2018年7月于萍乡市某医院住院,至2018年9月出院,出院诊断为脑梗死、硬化性心脏病、肺气肿等疾病。2019年8月评定为精神伤残叁级,后经某鉴定机构认定为:患有多发脑梗塞性痴呆,且受疾病影响,社会功能严重受损,无法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及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从法律上作出认定和宣告公民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为其指定监护人,这不仅有利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且有利于维护其利害关系人,民事活动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确保民事流转安全以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