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
(2017年1月19日八届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收费指导标准。
第二条 本收费指导标准适用于我省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市场调节价范畴的律师服务收费。
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政府指导价范畴的律师服务收费,应按照湘发改价服〔2016〕129号通知执行。
第三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期间收费、风险收费等方式。
第四条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期间收费适用于在一定期限内,为单位或项目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收费(不包括具体诉讼、仲裁案件的代理);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五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
(一)以涉案争议标的额为基数,按以下比例分段累计收费。此方式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仲裁案件,包括民商事、行政、非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
争议标的 收费标准
10万元以下 3000元—10000元
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 8%—6%
5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 6%—4%
5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 4%—2%
2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 2%—1%
1亿元以上部分 1%—0.5%
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在上述比例以上协商收费。
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困难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上述比例降低30%的幅度以内适当收费,具体金额根据具体情况、支付方式等因素,结合本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上述标准为一审(或仲裁)案件收费标准。办理一审又代理二审或再审的,按一审收费标准另行收费;案件中如有反诉(反请求)案件的,代理费按反诉、反请求标的额另行收费。
(三)单独代理执行案件,按一审收费标准收费。
(四)企业改制、投资并购、公司上市、参与破产程序(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收取费用)、股权转让、债券发行、建设项目招投标、PPP项目等专项法律服务,按照所涉及的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500万元以下部分为5%—4%;
2、5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为4%—3%;
3、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为3%—2%;
4、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为2%—1%;
5、1亿元以上部分为1%—0.5%。
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参与特别困难的企业改制、破产,可在上述比例降低30%的幅度以内适当收费,具体金额根据具体情况、支付方式等因素,结合本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五)房地产项目专项法律服务,按该项目投资总额的1% 收费。
第六条 计件收费标准
(一)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复议、行政听证案件,民事、经济案件,非公民申请国家赔偿案件,每件每个诉讼阶段基础收费3000元—20000元。
(二)为涉及财产关系的业务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1、婚姻、家庭、小额民间借贷等一般民事法律事务的代书、咨询,每件收费200元—2000元。
2、审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提供资信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咨询建议书,参加项目谈判,出具律师见证书等,每件基础收费3000元—20000元。
(三)上述业务中涉及疑难、复杂等特殊情况的,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可在收费标准以上、五倍以内协商收费。
第七条 风险代理收费标准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一般不低于标的额的10%,最高收费金额一般不高于标的额的50%。也可以采取先收取基本费用,再按结果另行收取风险部分费用。
第八条 计时收费标准
计时收费标准以律师工作时间为单位确定收费,具体计时方法、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在以下标准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执业3年以下的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不低于500元。
具有初级职称或者具有硕士学位或者执业3年以上、8年以下的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均不低于1000元。
具有中级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执业8年以上、15年以下的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均不低于1500元。
具有高级职称或者执业15年以上的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均不低于2000元。
出差超过一天的,每天按8小时工作时间收费;赴工作地往返途中的时间按相应标准的50%计时收费。
第九条 期间收费标准
(一)担任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50,000元—500,000元/年。
(二)担任大型企业法律顾问,200,000元—1,000,000元/年。
(三)担任中型企业法律顾问,100,000元—500,000元/年。
(四)担任小(微)型企业、非经营性单位法律顾问,30,000元—100,000元/年。
(五)担任家庭及个人法律顾问,20,000元–100,000元/年。
以上收费可在上述标准的60%—200%幅度内收取。具体数额根据委托单位的法律服务工作量、工作难度、营业状况、所需额外服务成本等因素,结合本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取律师服务费时,应当将以下主要因素作为考量依据: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及额外成本;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一条 律师服务费不包含服务项目需支出的行政、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翻译、公证、专家咨询论证等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也不包含律师为提供服务支出的差旅费用。
第十二条 本收费指导标准中的“以下”、“以内”均不包含本数,“以上”、“不低于”均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收费指导标准自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