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是否应适用于“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学者观点:
有人认为,离婚冷静期等同于离婚审查期,指从提交离婚申请之后一个月内由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是否符合离婚登记条件进行审查,使当事人在该期限内对已经达成的离婚协议进行认真冷静的思考,避免冲动、草率离婚。有人认为,离婚冷静期是指对原告要求离婚而被告坚决不同意的离婚案件,设置一个月至六个月长度不等的期间,要求双方在期间内冷静思考离婚一事,以便作出最理性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家事审判意见》)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设置不超过三个月的冷静期。
在上述观点中,没有分清离婚冷静期与离婚审查期,将离婚冷静期制度界定为婚姻登记机关在一个月内进行审查,既不符合立法的本意,又对当事人充满不确定性,不够准确。第二种观点界定的不是“婚姻家庭编草案一审稿”规定的离婚冷静期,适用于诉讼离婚而不是两愿的登记离婚。
本离婚冷静期,称离婚熟虑期,是指在离婚自由原则下,婚姻双方当事人申请自愿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该申请之日起一定期间内,任何一方都可撤回离婚申请、终结登记离婚程序的冷静思考期间。
但离婚冷静期的前提是尊重离婚自由原则。离婚自由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是法定范围内的自由。法律规定离婚冷静期,不是限制婚姻当事人的离婚自由,而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在离婚两愿的前提下,给出适当的时间让其冷静思考,避免当事人因一时冲动而草率离婚。
离婚冷静期适用于登记离婚即两愿离婚,不适用于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总有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存在其他争议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因而需要向法院起诉请求裁判,不存在当事人两愿离婚这种意义上的冷静问题。
离婚冷静期的结果,是确定当事人的离婚意愿是否真实,决定是否继续或者终结离婚登记程序。当事人冷静思考后,如果确系自愿离婚的,就继续进行离婚登记程序,办理出具离婚证,终结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提出撤回离婚申请,就否定了两愿离婚登记的要件,因而终结登记离婚的程序,当事人的婚姻关系继续存续,或共同生活,或提出诉讼离婚。
综上,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中,而不应适用于诉讼离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