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里和数字生活有关的条文大致包括哪些方面?

赵旭东:当前正处于数字信息时代,传统民商法的制度规定在新型交易模式面前需要进一步完善。在这样的背景下,民法典既要充分反映数字时代特征并应对时代变革给法律带来的挑战,又要对数字时代的产物作出特别的制度安排。

比如,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五百一十二条等条文,针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标的物交付时间等作出了特别规定,主要解决的是当前盛行的“网购”引发的争端。此前合同法并未就电子合同有关事项有所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争议。

王成:民法典多处对数字时代出现的新问题作出了回应,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个人信息保护。民法典保留了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第一千零三十四条到第一千零三十九条又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涵盖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主要内容,为其他部门法(比如行政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提供了民法基础,也为进一步制定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提供了基本法基础。

谢惠加:当前,社会生活向虚拟社会延伸,信息网络技术向现实社会生活渗透,要求民事立法对网络虚拟社会的民事法律关系给予相应关注。比如,为了体现数据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生产要素的特点,民法典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同时,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网络环境下电子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作了相应规定。尤其重要的是,民法典在总结既有立法的基础上,明确了网络环境下侵权认定规则。

杨嵘均:民法典反映出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快速性、广泛性的特征,也反映出知识经济时代民事主体权利受侵害风险增加的特点。值得期待的是,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民法典将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在下一步主要工作安排中指出,将围绕国家安全和社会治理,制定生物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

来源: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