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的工伤赔偿协议无效
江西省临川市东馆乡农民黄扬安是佛山市顺德区万X燃具电器厂(以下简称万龙厂)的员工,2005年10月14日因工负伤后与万X厂达成了工伤赔偿协议,由用工单位支付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3822.4元。后经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为八级伤残,黄扬安不服,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结果为七级伤残。之后黄扬安认为他与万X厂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不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是“无奈之举”,未能得到《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足额补偿,又向万X厂提出按七级伤残支付工伤待遇。为此,黄扬安向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协议,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落实其工伤待遇。
农民工:签协议实属无奈之举
黄扬安于2005年初在佛山市顺德区万X燃具电器厂上班,双方未签劳动合同。2005年10月14日黄在工作中不慎跌到造成左手受伤。医院诊断为“1、左前臂皮肤裂伤并血管、N肌腱损伤,2、左前臂正中神经损伤,3、左前臂迟动脉、尺神经损伤。”万X厂支付了黄的医疗费用7452.6元。2005年12月22日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黄扬安受伤性质认定为工伤。2006年1月3日,黄扬安与万X厂签订劳动争议和解协议书,双方约定:万X厂支付黄扬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辞退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休养期间工资和其他一切费用合计人民币33822.4元,双方签名确认后,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一切法律责任。签订协议后黄又继续进行了治疗。2006年5月29日,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黄的伤鉴定为八级,黄不服,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结果为七级伤残。黄认为双方于2006年1月3日签订的劳动争议和解协议书不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当时是为了有钱继续治疗而违心签订的,自己的伤残程度也没有得到国家权威机构的等级评定,所签协议缺乏科学、公正的基础,签订这份协议实在是无奈之举。属于可以撤销、可以变更的民事行为。2006年7月10日黄扬安委托广东容桂律师事务所向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双方达成的劳动争议和解协议书,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其工伤待遇。
万X厂: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万X厂认为,黄受伤后与万X厂自愿达成劳动争议和解协议书,且万龙厂已经按照该协议履行了付款的义务,“劳动争议和解协议书”明确规定了待遇的项目和费用,这些费用完全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黄在综合权衡与自愿的前提下与万X厂签订的劳动争议和解协议书,是其放弃实体权利的结果,其工伤问题的处理已经结束。万X厂不再向黄支付任何的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