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公司股权分割的常见情形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流通的限制性,在夫妻财产分割中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问题比较复杂。在离婚纠纷中,公司股权分割常有以下情形:
一、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股权分割
依据我国新《公司法》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可以设立一人公司。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会常常将夫妻共同财产以夫妻中一人的名义设立一人有限公司。这类公司一旦涉及离婚诉讼,其公司股权也将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为一人公司在处理股权分割时不涉及第三人股东,其股权分割处理方式较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类型阻力较少。其处理方式主要由以下几种:
1、如果夫妻双方通过协商一致同意由一方取得股权,人民法院可按其协议直接处理。
2、如果夫妻双方对公司股权分割方案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按照以下情形分别予以处理:
①夫妻一方主张取得公司股权的,由其给予另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且另一方也同意的,可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变更;
②夫妻双方均主张取得该公司股权,但不愿意共同经营该公司,此时应在双方竞价的基础上确定股权归谁所有,之后由取得股权一方给予对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③夫妻双方均主张取得该公司股权,且愿意与对方共同经营的,但对股权分割的份额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则可根据夫妻双方对公司发展的贡献酌情处理。
二、夫妻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的公司股权分割
对于夫妻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的公司,因股权分割处理不涉及第三人股东,其处理方式可参考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的办法,具体如下:
1、如果夫妻双方通过协商一致同意由一方取得股权,人民法院可按其协议直接处理。
2、如果夫妻双方对公司股权分割方案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按照以下情形分别予以处理:
①夫妻一方主张取得公司股权的,由其给予另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且另一方也同意的,可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变更;
②夫妻双方均主张取得该公司股权,但不愿意共同经营公司,此时应在双方竞价的基础上确定股权归谁所有,之后由取得股权一方给予对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③夫妻双方均主张取得该公司股权,而且愿意与对方共同经营的,但对股权分割的份额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则可根据夫妻双方对公司发展的贡献酌情处理。
三、 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共同设立的公司股权分割
对于夫妻双方对出资额部分的处理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予以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但是在夫妻双方对出资额部分的处理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则应兼顾夫妻双方的利益以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以体现判决的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