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债务合同纠纷,债务合同终止有哪些情况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条件使合同不再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或者合同各方当事人经协商消灭合同的行为。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的一种不正常的方式。

合同解除有两种方式,一种称为约定解除,是双方当事人协议解除,即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协议,约定原有的合同不再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使合同归于终止。另一种方式称为法定解除,即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由于产生法定事由,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可以分为两种形式:

一是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在合同生效后履行完毕之前,一旦这些条件成就,当事人则享有合同解除权,从而可以以自己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而终止合同关系。

二是在合同订立以后,且在合同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原合同之外,又订立了一个以解除原合同为内容的协议,使原合同被解除。这不是单方行使解除权而是双方都同意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是合同解除制度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问题。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抵销

抵销是指互负到期债务的当事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双方的约定,消灭相互间所负相当额的债务的行为。

抵销可分为两种形式:法定抵消、约定抵消

法定抵消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且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使相互间所负相当额之债务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法定抵消的要件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互负的债务的种类相同;

(3)互负债务必须为到期债务;

(4)不属于不能抵消的债务。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约定抵消是指通过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将相互负有的债务进行抵消而使合同终止。由于约定抵消是通过合同方式实现的,所以,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具有法律效力。

约定抵消的条件为:

(1)双方相互负有债务;

(2)双方当事人就债务抵消达成协议;

(3)不得有禁止抵消的规定。

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使得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提存的条件

(1)提存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2)提存的债务真实、合法;

(3)存在提存的原因。提存的原因包括: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失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存在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5)提存的物与债的标的物相符。

提存人应当首先向提存机关提出申请,提存机关收到申请后,要按照法定条件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提存机关应当接受提存标的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保管。标的物提存后,除了债权人下落不明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无论债权人是否受领提存物,提存都将消灭债务,解除债务人的责任,债权人只能向提存机关领取提存物,不能再向债务人请求清偿。

在提存期间发生的提存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同时,提存的费用也由债权人承担。

一、和解法。

协商和解是指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债权到期或即将到期时,债务人暂无能力偿还债务但有还款诚意的,债权人可以就履行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同债务人进行磋商,敦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或签订还款协议。如果该债权有抵押担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可与抵押人或者保证人进行协商,使抵押人以足额的抵押资产抵偿债务,或者由保证人来代偿债务。

二、调解法。

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根据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申请调解应当具备下列条件:l.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况。2.有具体的调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等。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如借款合同、担保协议等。4.该纠纷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债务人应按约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对于签订协议后债务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三、仲裁法。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统一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同诉讼的两审终审制相比,仲裁更有利于当事人之间迅速解决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仲裁机构递交仲裁协议、申请书及副本。申请书要详细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情况及事实理由。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债务纠纷,具有较强的保密性,当事人之间大多没有激烈的对抗性。另外,申请仲裁的费用一般比提起诉讼的费用低。

四、诉讼法。

债务纠纷诉讼就是打民事官司。对一些较为复杂、对方当事人较难对付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很难解决的案件,债权人就可选择诉讼程序来解决。诉讼的优势表现在:1.法院处理债务纠纷是最终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解决方式。2.诉讼时限受法律的严格限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在收到公民的民事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立案后,民事案件的第一审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也可延长6个月;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当事人须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民事案件的二审审理期限为3个月。法院判决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五、申请支付令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日期内不自觉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申请先予执行法。

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决以前,为解决原告当前的生活等困难,先向被告执行一定财物的临时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申请先予执行应具备下列条件: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肯定;2.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的义务,只存在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3.行使权利的紧迫性,即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急需实现其权利,如不实现势必严重影响其生活或生产;4.须有当事人的申请;5.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七、申办强制执行公证法。

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议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采用这种方式,使债权人省去了复杂的诉讼过程,节约了诉讼费用,不失为一种简便而高效的讨债方法。当事人申办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向有管辖权(即当事人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是法人的要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还款协议、借据等;有关经济担保的文件,如抵押协议、担保书等;其他有关材料,如债务人的资金和偿还能力证明;要求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要提供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的证明。

八、优先受偿权法。

按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动产抵押或质押,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或质押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中的义务人,不支付保管费、加工费或运输费用的,权利人即可以留置保管、加工或运输的财物,拍卖或变卖优先受偿。

九、保证人优先追偿权法。

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向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保证人只有在清偿了其担保的债权后,才可向债务人主张追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也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法律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仍对债权人负有保证清偿的义务。如果保证人不预先追偿,等破产财产被分割完毕后,就会失去追偿对象,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十、代位追偿法。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追偿权,通俗地说就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发生须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2.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4.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