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扣满12分后,发生交通事故产生损失,能不能让保险公司赔付?
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追偿纠纷上诉案件,机动车驾驶人陈先生因驾驶证被扣满12分后仍违法驾驶致人死亡,保险公司支付受害人家属11万元交强险理赔款后,向陈先生追偿,获法院支持。
法院:扣满12分不具驾驶资格
本案中,因发生了陈先生驾驶投保车辆与赵某碰撞造成其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依据涉案保险合同的约定提起本案追偿权诉讼。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陈先生的驾驶证虽未被交警部门扣留或吊销,但因其驾驶证记分已满12分,其驾驶资格处于应当被依法扣留的状态,即便驾驶证在身边,其亦不能为驾驶行为。
被记分达到12分之后,应当去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待考试合格、记分予以清除,重新获得机动车驾驶证,方能继续上路驾驶。在被累计记分达到12分后已不具有合法驾驶资格,因此,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1、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2、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4、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5、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6、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7、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8、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9、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10、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11、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