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没有在银行贷过款,但个人信用报告却显示有贷款逾期未还,被银行征信中心列入了黑名单,以致个人信用受损。
河南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纠纷,判决被告光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消除原告王某的不良信用记录,并一次性赔偿王某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7000元。
2015年12月8日,王某打算贷款购车,却发现自己被银行征信中心列入了黑名单而无法贷款。在银行查询的“个人信用报告”中显示:“2009年6月29日光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的20000元(人民币)农户贷款,2011年6月29日到期。截至2015年1月,余额20000,逾期金额20000。最近5年内有44个月处于逾期状态,其中41个月逾期超过90天”,但是自己并未在光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任何贷款业务。因消除不良记录协商不成,王某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光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立即消除自己的不良信用记录,恢复名誉,同时赔偿自己各项经济损失3万元。
银行方面则辩称,目前我国征信系统没有健全,王某只是被银行列入没有还清贷款的黑名单,不影响正常工作生活,仅仅影响的是贷款,王某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但是可以尽快消除征信中心黑名单中王某的名字。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光山县农村信用联社在办理贷款过程中,疏于管理,审查不严,致使他人以原告的名义办理了借名贷款,并产生了借款逾期未还的不良记录,致使原告名字被纳入不良征信系统,导致原告个人信用受损,信用等级降低,构成对原告名誉侵权,对原告精神造成一定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遂作出上述判决。
银行征信体系是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一部分,银行通过企业、个人征信系统的约束性和影响力,培养和提高企业、个人遵守法律、信守契约、恪守信用的意识,有利于提高社会诚信水平。银行对于信誉良好的企业与个人,给予较高的评级,对于不能如约还款或无还款意愿的,给予较低评级,评级的高低对企业、个人的生产、生活影响很大,所以,银行的信用评级应客观、公正、合法。本案中,银行审查不严,导致他人冒用王某名义贷款且逾期不还,致使王某被银行征信中心列入没有还清贷款的名单,信用评级降低,信誉受损,银行应当承担起消除不良信用记录并赔偿相应损失的责任。
(作者单位: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