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企业、员工十点维护各自合法权益

摘要:掌握这十点:员工维护合法权益,企业远离劳动用工风险!

一、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原则不给经济补偿,除非用人单位有过错)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原则都给经济补偿,除非劳动者有过错)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订立劳动合同

1. 公司不签劳动合同,2倍工资。(最多给11个月x2倍)

2. 应签无固定公司不签,2倍工资。(自应签无固定合同之日起每月x2)

3. 劳动者不签、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不补偿。

4. 用人单位不签在先(2倍工资)补签时劳动者不愿签、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补偿。

5. 用人单位1年不与劳动者签合同,满一年的当日,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立即补签。(赔偿标准为以上1、2)

6.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

7.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继承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8.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9.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仲裁委或法院确认。

四、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

1. 竞业期限最长二年;

2. 竞业协议的经济补偿为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奖金、津贴、补贴);

3. 若不需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解除劳动合同时要另行约定,否则员工可以依据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

4. 公司三个月不支付经济补偿,员工可解除竞业协议;

5. 公司提前解除需额外支付三个月经济补偿;

6. 员工如果违反,支付违约金给公司后还应继续履行竞业协议;

五、公司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

(n或者n+1/n+30天)

1) 公司有过错,员工提解除。

2) 公司与员工协商解除。

3) 员工无过失,公司要解除。(身体原因、能力原因、客观原因)

4) 经济性裁员。

5) 劳动合同期满降薪,员工不续签。

6) 破产、吊销、关闭、撤销、解散。

注:以上3)中所提到的客观原因发生变化,应在劳动合同或者岗位说明中细化,什么情况下属于客观原因变化:如业务线调整,增加或删除业务线等。另外3)中所提到的客观原因不是解除试用期员工的理由。

六、公司向员工支付赔偿金的情况2n

员工存在以下情况,用人单位不得依照40条(无过失性辞退)41条(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员工存在39条(过失性辞退):2n支付赔偿金:

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单位应出具解除/终止证明

1)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工作交接问题,按照双方约定进行。所以入职初签订劳动合同中应对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工作交接有提前的约定。比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方式、邮件视为送达的方式、员工不回复的情形如何定性、不办理离职手续如何定性等。

2)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八、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39,40-1.2)。

九、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期满降薪有赔偿)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有赔偿)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有赔偿)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经济补偿的标准

1、一年一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给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本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按月平均工资三倍。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