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近入学”等于“最近入学”吗?

摘要:上海一名女童小甜(化名)以违背“就近入学”原则为由将教育局告上法庭,上海市两级法院经过审理,对“就近入学”是否等于“最近入学”给出了答案。

指定学校偏远 女童状告教育局

小甜居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已经到了入学年龄,家长却发现浦东新区教育局网站上发布的《2014年浦东新区义务教育招生小学招生地段公示》(下称《招生地段公示》)却没有她的户籍对口小学。小甜的父亲多次走访浦东新区教育局,教育局回复称:其住房为商业房改住宅,没有对口学校。此后,浦东新区教育局根据《招生地段公示》的精神和“就近入学”的原则,提出了让小甜就读上海市第六师范学校第二附属小学或浦东新区第二中心小学的方案,征求小甜及其父母的意见。

但小甜及其父母认为,教育局安排的学校并不是离家最近的,而是提供了离家较远的两个学校供他们选择,显然不符合“就近入学”的原则,因此拒绝了教育局提出的方案。

2014年4月,经过多次交涉无果后,小甜的父亲来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小甜为原告,自己为法定代表人,将浦东新区教育局推上了被告席。

庭审中,小甜的父亲强烈请求法院判令浦东新区教育局按照由远及近的原则顺序安排小甜的入学名额,保证给予小甜公开、公平、公正的就学机会。此外,他同时诉请要求判令浦东新区教育局赔付精神损失费1元。

浦东新区教育局辩称,该局履行了法定职责,通过网站公开了各小学对应的地段及入学通知,对于小甜父亲的提问均予以答复,并非拒绝将小甜户籍划入对口小学,而是因为其户籍地的住宅从规划到建成没有任何部门向该局征求有关该住宅建设所涉及的教育公建配套设施的意见。小甜提出相关申请后,该局曾先后提出让小甜就读六师二附小或二中心小学的方案,并书面通知小甜将就读的小学,故请求驳回诉请。

上海两级法院均判定:“就近”并非“最近”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浦东新区教育局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具有按照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确定各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等法定职权。因此,浦东新区教育局有权对小甜就读小学做出具体安排。

虽然小甜户籍所在地即房产所在地未被纳入公示中的小学招生对口地段,但浦东新区教育局根据本地区以及小甜的实际情况,提出就读方案并征求小甜意见,故可以认为浦东新区教育局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此外,原告要求浦东新区教育局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小甜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浦东新区教育局指定小甜就读的学校尚属“就近入学”合理范围,小甜主张浦东新区教育局未按照学校离家距离从近到远顺序给小甜安排入学不符合“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其就读学校的行为未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的意见,缺乏依据,难以支持,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划分学区把握四原则 直线距离并非唯一

学区划分,牵动万千家长心。因不能“最近入学”引发的纠纷,在全国各地也时有发生。还有一些家长倾其所有被中介忽悠而买了名校隔壁的“学区房”,却最终不能入读理想中的学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本案审判长赵忠元表示,义务教育法“就近入学”是原则性规定,其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使得这一规定在具体化为教育行政行为时,可能出现一些误解。“就近入学”并非就读离户籍地址直线距离最近的学校,而是指相对就近所属地段的学校。就读学校的招生地段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辖区人口分布、道路、小区边界等因素合理进行划分。

相关教育专家表示,划分学校施教区要把握四个原则:一是保障适龄儿童在其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二是应根据当地行政区划;三是应结合学校布局;四是应考虑适龄儿童数量和分布状况。这四个原则是一个有机整体,划分学校施教区应充分考虑,以最终保障每个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章友德表示,划片的根本目的是平均生源,让每位学生上得了学,又让各区域学校有所发展。虽然划片规定的结果,必然会让少数学龄儿童不得不“舍近求远”,但在教育资源不平衡、名校挤破头而普通学校无人问津的现实情况下,“划片”是目前平均分配各区域生源而推行的一项政策。目前,教育部已下发通知要求,在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择校冲动”强烈的地方,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稳妥采取“多校划片”,进一步促进教育资源公平分配。

来源:法律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