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员工已在单位发送的就业要约电子邮件上签字,法院认定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具备劳动合同基本条款的电子邮件视为劳动合同。
2013年7月2日,A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李某发出就业要约,该要约载明:A公司聘任李某为人力资源项目经理;合同期为2年即2013年8月2日至2015年8月1日;基本工资是税前每年130000元,年度奖金为全年总收入的20%,交通津贴每月2500元,住房津贴每月500元,通信费用报销根据实际的费用和正式发票,员工福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住房公积金以及团体人身意外保险;开始上班的日期为2013年8月2日,试用期为三个月。李某在该要约的打印件上签字并交与A公司。2013年8月2日,李某到A公司处任人力资源项目经理,并按照上述就业要约的内容履行。后李某认为A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李某提供的A公司发出的就业要约的内容来看,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写明了用人单位的名称、劳动者的姓名、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事项,且李某在该就业要约打印件上签字并交予A公司,视为对该要约的承诺,故签有李某姓名的就业要约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应属劳动合同,A公司已尽到了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诚实磋商的义务。此外考虑到李某系A公司处的人事人员,鉴于其岗位的特殊性,现无证据证明A公司存在恶意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该规定的目的在于惩罚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规避用人单位责任、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入职审批表、电子邮件等,如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则可以视为劳动合同。而本案中李某具有的人力资源部经理的这一身份也较为特殊,对于负责人事管理的员工诉请的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纠纷,法院更会较一般岗位从严审查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事实。
来源:法律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