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租赁中经营方式转变是否构成擅自转租
作者:王维永
裁判要旨
商业房共有人出租房屋,其中的共有人隐性参与他人承租,承租期间经营方式发生改变,不构成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之情形,应认定租赁合同有效。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继续阅读“合伙租赁中经营方式转变是否构成擅自转租”
合伙租赁中经营方式转变是否构成擅自转租
作者:王维永
裁判要旨
商业房共有人出租房屋,其中的共有人隐性参与他人承租,承租期间经营方式发生改变,不构成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之情形,应认定租赁合同有效。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继续阅读“合伙租赁中经营方式转变是否构成擅自转租”
裁判要旨
我国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是否登记备案不影响租赁合同的生效。
2003年5月26日,韩金生与案外人谷某将其共同所有的房屋出租给闫文彬,并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协议中对转租、转包事项进行了约定,闫文彬在租赁 期间,经出租人同意,可以进行转租、转包。2006年10月28日,经出租人韩金生同意,闫文彬又将原租赁合同中的部分房屋转租给刘华英、马孝力。后因对 转租合同的效力问题发生纠纷,2008年4月15日,刘华英、马孝力以闫文彬为被告、韩金生为第三人向河南省商 继续阅读“房屋租赁未办理登记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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