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因钢管脱落被砸伤 法院依法调解保障权益

  中国法院网讯(刘凌峰)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李某、邓某承包了一处房屋工程的主体建筑,脚手架亦由两人负责搭建。后两人将其中外墙与天井抹灰及镶贴瓷砖工程,分包给彭某,彭某遂雇请雷某从事抹灰工作。2020年8月14日,雷某在进行墙面拍浆的过程中,一根钢管突然从上方脚手架掉落,砸中雷某左手,致使雷某左手食指指尖断裂,被送完医院住院治疗,由此产生了一系列损失。因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雷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后,为尽快让伤者得到赔偿,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李某等三人虽均同意赔偿,但对此次事故产生的损失,赔偿比例划分等问题产生分歧,致使调解一度难以进行。   承办法官遂分别跟三人进行沟通,结合情理,陈明利害关系,耐心地就争议问题进行了分析…...

防水项目保修期内漏水 工程结算可适当减少价款

  中国法院网讯(王杰)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王某在平江县城经营防水生意,承揽房屋的防水工程。2018年,何某将自家房屋的外墙及屋顶的防水工程按平方计价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王某施工,双方约定了一年的保修期。王某如期完工后,经双方确认何某需向王某支付工程款共计27000元。何某向王某支付了15000元后,剩余12000元双方约定半年之后支付,并出具了欠条。后因何某反映房屋有漏水问题,双方就剩余工程欠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承包了何某房屋的防水工程,应当保质保量的完成合同义务。双方对于防水项目的保修期有明确约定,何某房屋漏水发生在保修期内而王某没有及时进行维修,应当承担部分违约责任。根据王某提供的事后维修防水所发生的费…...

职工高速公路步行回家被撞 工伤认定被法院撤销

 为抄近路,下班步行回家走高速公路被机动车撞伤能否认定为工伤?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件,认定一审被告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事实错误,驳回上诉人周某的诉讼请求。   2017年6月9日傍晚,周某从工地下班回家,为避免绕行,便像往常一样就近走上了G5001绕城高速公路的应急车道。此时,一辆由支坪立交往珞璜立交方向行驶的小汽车撞上了周某,造成周某全身多处骨折,肺部、脾脏挫伤以及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   同日,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周某进入高速公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有过错,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此后,周某向江津区人社局提交《工伤…...

员工以辞职报告非本人签字为由申请赔偿被驳回

  一公司的劳动者王某向单位提交辞职报告后,用人单位同意了其辞职申请,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后王某申请字迹鉴定,经鉴定上述辞职报告上的签名非其本人签字,王某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依法驳回一审被告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用人单位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王某经济赔偿金36.3万元与鉴定费2200元。   王某系某甲公司负责销售工作的一名员工,2017年6月7日,该公司收到一封其他销售人员提交的检举信,反映王某的违纪违法行为。6月12日,某甲公司对王某作出停职处理的决定。王某于6月下旬向某甲公司提交辞职报告,申请辞职,7月期间,王某先后多次到公司,要求给出停职调查的调查结果,并询问公司对其提出辞职的处理意见等。 …...

单位非法用工,受伤员工权利如何保障?

在没有营业执照的小作坊工作发生事故受伤,没有工伤保险,老板又不赔偿,员工的权利应该如何保障?日前,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受伤员工顺利获得了赔偿。   赵某在无锡惠山区经营一家机械小作坊,因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也没有办理营业执照。2017年6月,周某开始为赵某工作,从事操作工岗位,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赵某也没有为周某缴纳社会保险。几个月后,周某在工作中受伤。周某要求赵某承担赔偿责任,赵某却屡次推诿。周某无奈之下,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2018年2月,无锡市惠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非法用工单位人员受伤情形判定书,认定赵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用工,周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经评定,周某的致残程度为九级。周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后,…...

提供劳务受伤兄弟反目 法官倾心调解重归于好

中国法院网讯(曾伶俐)近日,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受害者纠纷案件,当最后一位当事人终于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双方当事人都如释重负,纷纷对承办法官表示感谢:“谢谢曾法官为我们的事情尽心尽力,法官辛苦了。”   2018年9月,被告胡某在溆浦县新建一栋两层房屋,雇佣被告卿某负责该栋房屋铝合金门窗的安装,原告李某经被告卿某介绍,负责该栋房屋楼房扶手的安装。2018年9月20日下午,原告李某在搭乘被告卿某的三轮车从溆浦回新化的途中,被告卿某驾驶的三轮车不慎撞到路边的坑上,原告李波脸部与三轮车玻璃相撞,导致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当即送往医院治疗,累计花费医药费用16278.01元。后经司法鉴定,认定李某左眼睑轻度畸形,评定为十级伤残。原告出院后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向新化法院提起诉…...

劳务报酬应支付履约损失另主张

劳务报酬应支付履约损失另主张——匡某诉许某某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匡某受被告许某某的雇请,在许某某实际经营的“海兴166”轮工作。后许某某出具欠款条,确认尚欠匡某42500元工资报酬未付。匡某据此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许某某向其支付拖欠的工资款。许某某认为,欠条记载内容不完整,匡某在任职期间造成“海兴166”轮损失,在欠条中已经明确记载要另行处理,同时匡某在履职期间,未充分履职,造成船舶和货物损失,许某某保留向匡某索赔的权利。   二、裁判结果   武汉海事法院认定,匡某与许某某形成事实上的船员劳务合同关系,该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匡某依约提供了劳务,许某某作为雇主理应支付相应的报酬。遂判决支持了匡某要求许某某给付劳动报酬42500元的诉讼请求。因匡某履职不当给其造…...

工资数额约定不明 依据同期市场标准确定

工资数额约定不明依据同期市场标准确定——王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王某贵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8月24日,王某某经人介绍到钟某某经营的“辽大旅渔1039号”渔船上担任普通船员,双方口头约定工作时间自2018年8月24日至12月31日,工资为5万元。2019年1月1日,渔船靠港,王某某在船上继续工作至1月6日。工作期间,王某某请假11天,实际工作125天。钟某某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账及现金方式实际给付28000元。另,王某贵系钟某某岳父,负责船员和船舶的日常管理。   大连海事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王某贵主张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为4万元,王某某主张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为5万元,并声称因其已在钟某某经营的渔船工作过一年,考虑到工作岗位熟悉,故双方口头商定的工资…...

出租车驾驶员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还是承包关系?

为规范出租车营运市场,某市交通局下发文件,要求企业与营运车辆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及运营任务承包合同。后甲与A出租公司签订《出租汽车运营任务承包合同》,由A出租公司向甲提供车牌号为×××出租车一台,车辆产权和营运权归A出租公司所有,承包营运期限为2009年*月*日起至2014年*月*日止。同日,甲与A出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甲的工作岗位为×××出租车驾驶员。2015年*月*日,甲与A出租公司续签《出租汽车运营任务承包合同》,确定承包营运期限为2015年*月*日起至2019年*月*日止,本合同为2015年*月*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的附件。2018年10月*日,甲以A出租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09年*月*日至2018年*月*…...

离职后反悔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江苏吴江法院2017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2015年6月18日,周某进入某纺织公司工作。2016年8月17日,周某进行离职移交,并在载明离职移交内容的书面材料上签字确认,同时在上述材料上签字的还有工作接替人及纺织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2016年11月7日,周某向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依法裁定纺织公司与周某签订书面的以周某在纺织公司处已实际履行的工作岗位、地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为内容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安排周某回厂恢复工作;2、依法裁定纺织公司按月定期足额支付周某2016年8月19日至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之日止正常工资,并交纳该段期间应交各项社会保险;3、依法裁定纺织公司支付周某2016年6月18日至双方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日止双倍工资。…...